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1号
当事人: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7K8C8C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马山
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了一条磷矿石水洗加工生产线项目。于2019年7月开始建设。总共投资金额约为120万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71号)及2019年12月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全部完工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停止建设,并处罚款肆万贰仟元(42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肆万贰仟元(4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