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局关于安宁凤泉饮用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水罚[2019] 04号 被处罚人:安宁凤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安卫水字[2017]第530181000693号) 地 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景路59号 负 责 人:龙兴国; 性别:男; 电话:138880669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生活饮用水出厂水消毒效果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上事实有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卫生健康局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2019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