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局关于安宁康华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19﹞13号 |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安宁康华医院(登记号:69086461-453018117A5181)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新发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为患者方海珍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王慧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页;为患者方海珍开具的门诊记录和收费单据复印件5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并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19 年10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