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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12-16750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2-16 13:5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3号
文号: 安生环罚字〔2019〕73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3号

发布时间:2019-12-16 13:52 浏览次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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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3

当事人:昆明安宁双盈磷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194757447

地址:安宁市县街乡大红祥村

昆明安宁双盈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129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安宁双盈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昆明安宁双盈磷化工有限公司原料堆场堆放的磷矿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围挡、覆盖。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12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12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73号)及20191212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0六条第一款第二项:0六、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昆明安宁双盈磷化工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