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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12-24886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2-16 13:5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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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7号

发布时间:2019-12-16 13:55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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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77

当事人:饶霜琼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2689

饶霜琼(以下简称)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29820分,环境执法人员发现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昆畹公路34公里处、五检站旁有人烧垃圾,垃圾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烟尘及刺鼻气味,影响周围环境。经查,当事人饶霜琼于20191298许将废胶管、废塑料、三层板等垃圾点燃,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产生了烟尘及刺鼻气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12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12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77号)及20191212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七一条第二款一七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饶霜琼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仟元(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