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8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80号
当事人:安宁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76YD3W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云化生产区
安宁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0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安宁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项目于2019年1月开始投入维修运营,未进行建设项目网上备案。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80号)及2019年12月12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备案,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或无环保治理设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安宁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备案,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备案。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备案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