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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12-17497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2-17 13:18
名 称: 市卫健局关于安宁怡都宾馆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市卫健局关于安宁怡都宾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7 13:18 浏览次数:34
字号:[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页共1



安宁怡都宾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新发小区13栋102号;联系电话:

1388838167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宗珧;性别:男;民族:汉:




本机关于201911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

杨宗琼(姓名)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安宁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

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YKM14673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