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已经市六届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8日
安宁市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
按照省、昆明市关于工业稳增长有关要求,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工业企业的不利影响,增强工业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全力推动我市工业稳增长,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完善市委、市政府领导包保联系重点工业企业制度,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料供应、生产要素保障、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尽早复工复产、达产达效。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协调做好铁路运力、天然气、电力、水等生产要素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
第二条 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2亿元产业扶持资金,进一步强化对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新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一企一策”制定招商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兑现机制。开通重大工业项目容缺审批“绿色通道”,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较目前再压缩至少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政务管理局、市招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对市政府确定为重点工业项目的,优先在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新报批土地不少于30%用于工业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制度,对亩均投资、税收、产值强度较高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土地价格优惠政策,工业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大力开展金融机构进企业活动,努力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组织驻市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大型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驻市各金融机构)。
第五条 确保企业职工稳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第六条 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对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行动、就业见习计划,招录贫困劳动力、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400~6000元不等的一次性或按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第九条 鼓励企业相互合作。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凡本市能够供应的原辅材料、包装物、配套零部件等本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本市企业和用户单位优先使用,就近采购(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第十条 支持企业创新升级。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对符合产业政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统计数据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中央、省、昆明市、滇中新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安宁市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