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39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39号
当事人:昆明保成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6T2E8Y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滨川东路东湖新天地11-2北C栋20层
法定代表人:潘志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举报登记单,“举报人称:安宁保利檀樾销售的商品房未明码标示房屋的价格,且价格优惠折扣及优惠条件未作公示”,涉嫌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保利檀樾售楼部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未发现你公司在售楼部显目位置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仅在售楼部大门入口左手边的文件架上最底层找到一本蓝色塑料文件夹,封面无标识,文件夹里摆放有A4纸打印的“安宁檀樾小区房源信息表”,信息表内容包含“序号、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标准总价、房间状态”内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在显目位置放置、完善标价内容,并于12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保利檀樾售楼部未在大厅显目位置公开标示商品房的价格信息,平时的主要销售模式为:“顾客进来后由销售人员介绍楼盘基本情况及周边配套,带顾客看户型展示图,根据顾客需求推荐相关户型,再根据顾客的楼层需求通过公司的内部系统查询后给顾客介绍剩余房源和价格。”,并未对所有房源及价格信息进行公示。后因相关部门要求,制作了一本房源信息本摆放于大厅入口左右边的文件架最底层,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是表明身份后在前台接待人员指引下才看到该信息本,该信息本封面无标识,在文件架位置及周边也未发现关于“商品房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的提示信息,普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该文件架摆放的目的,房源信息表又摆放于文件架最底层,寻找起来都困难,更谈不上所谓的显目位置公示。并且,根据该房源信息表内容显示,标示内容与《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所要求公示的内容差异较大,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的事实。因商品房成本无法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指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12月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举报登记单》1份1页, 证明消费者到你公司售楼部购房时,你公司未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将相关情况反映到12315平台的书证;
2. 2019年12月1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保成置业有限公司保利檀樾售楼部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3. 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本摆放的位置、周边情况及房源信息表标示内容的书证;
4. 2019年12月1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19〕1-152号)1份1页,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在显著位置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进行改正的书证;
5. 2019年12月1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问通〔2019〕1-153号)1份1页,2019年12月2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共2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6. 2019年12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7. 2019年12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潘志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赵国栋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赵国栋受你单位委托,负责处理你公司保利檀樾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0〕1-205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一般行政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3份18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上缴财政。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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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