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3-2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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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辖区内建筑业施工企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2% | 4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质监站 | |
2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辖区内建筑业施工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2% | 4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安全措施保证体系、现场安全防护情况、文明施工措施等。 | 质监站 | |
3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辖区内建筑业施工企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
4 | 施工许可证批后管理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辖区内颁发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进行惩处。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
5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须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三)责令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情况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程序、时限、质量、档案、上网公示公开等内容。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
6 | 建筑节能相关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民用建筑项目参建各方主体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1.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是否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无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是否存在“阴阳图”问题; 3.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
7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1.资质类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查: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印章;工程项目类型、等级、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等); 2.资质有效期是否过期(查:资质证书有效期); 3.监理机构及个人资格、《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旁站监理方案》编制及记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见证取样人备?及记录、监理例会等会议纪要、监理日记和月报、监理通知及回复、工程开工(暂停、复工)令、监理报告、巡视检查记录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审查、分包资质核查、工程变更管理、隐蔽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专家论证意见落实等。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
8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物业管理活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行为。 | 住房保障科 | |
9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1.对商品房销售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情况。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和不当经营情况。 |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 |
1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中介机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 1.核查企业相关信息。 2.检查办公场地、设备及人员、档案的情况。 3.核查企业守法经营情况。 4.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等。 |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 |
11 | 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企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六条第(三)款 、第三十五条。 | 4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重点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城市建设管理科 | |
12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该检查项以项目为单位,需检查建设、设计、监理、图审、检测、总包、人防施工七个主体单位。 | 人防办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11530181015121761L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单位地址:安宁市金晖路宁湖大厦25楼
邮政编码:650300
举报投诉电话:0871-68699120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招投标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