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77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77号
当事人:昆明宏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昆明宏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00MA6KUA7L3Y
住所(住址):云南昆明安宁市连然镇大凹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林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5月9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昆明宏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平钢化玻璃一案移交我局依法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1日到该公司现场查看不合格产品去向和经过调查,该批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
2019年12月22日,根据“云市监函[2019]221号文件”,抽样人员对昆明宏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MM平钢化玻璃进行抽检,经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一般不合格产品。后经我局调查,该公司2019年12月13日下达的570.96平方米订单,实际只生产销售了350.82平方米,成本价30元/平方米,销售价32元/平方米。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1226元,违法所得:7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7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省移2020056号(含移送清单)1份2页。证明此案件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的案件。
2、2019年12月22日,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现场记录》1份2页,《监督检查抽样单》、《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合格证》和《生产任务单》各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抽查情况的事实记录。
3、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4页,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4、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1份3页,《检验结果通知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平钢化玻璃为不合格产品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5、2020年5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该批不合格产品销售情况。
6、2020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的书证。
7、2020年5月18日,《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责令改正的书证。
8、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流程卡》和《销售订单》各1份1页。证明该公司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13-5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考虑到该公司在调查中,认识到位,主动按照工业产品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整改。由于该批不合格产品为一般不合格,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该公司在质量方面为初次违法生产。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对昆明宏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按货值金额0.5倍罚款。由于该批不合格产品已销售,且为厚度一般不合格,故不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18份32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限期改正。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零贰元(¥702.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叁元正(¥5613.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壹拾伍元正(¥6315.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