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安宁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决策责任,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昆明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结合本局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宁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办理程序,以及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职失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加强党的领导。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本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本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统计调查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要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
2.研究确定全市统计年度工作计划;
3.建立和管理全市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实施方案及重要举措,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机关批准的;
4.建立和完善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和统计管理体系的重要计划、重要工作实施方案及重要举措;
5.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投入产出调查的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实施方案及重要举措;
6.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调查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实施方案及重要举措;
7.组织实施关系全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等各类别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的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实施方案及重要举措;
8.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机构基础建设的重要措施;
9.有统计调查职能的科(室)、调查队,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班子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11.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二)法规及重要政策制定事项:
1.实行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改革、重要政策措施及建议,以及须报上级机关出台或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2.实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的重要改革、重要政策措施及建议,重要制度以及其他须报上级机关出台或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措施及建议,重要制度以及其他须报上级机关出台或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4.以本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事项等。
(三)行政执法重大决策事项:
1.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重要措施和处分处理建议的重大事项;
2.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权益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及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须报上级机关批准、备案的重要事项。
(四)重大内部管理决策事项:
1.由本局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2.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3.重大资金安排事项;
4.重大固定资产清查及管理事项;
5.其他重大内部管理决策事项。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应当拟订决策事项草案,并履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对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内部管理决策事项,履行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相关内容,并附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调查队应当提供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承办科(室)、调查队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家论证、专业机构开展调研。
草案形成后,承办科(室)、调查队应当以本局名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科(室)、调查队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承办科(室)、调查队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
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调查队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对于需要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起联合开展的部门统计调查、资金申报下达等重大内部管理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调查队应当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会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调查队除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外,还应当积极做好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调查队的书面申请,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具体工作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试行)》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需提请本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办公室根据承办科(室)、调查队的书面申请,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局党组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局党组会或领导班子会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提交局党组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统计风险,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二)立即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特殊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责任追究:
(一)除特殊情形外,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有关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局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负责,主要领导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承办科(室)、调查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直接责任。涉及局内多个科(室)、调查队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职责分工和履行职责情况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专家、专业机构等应对决策咨询意见负责,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与客观事实有重大出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式有:批评、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违反前述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造成影响大小,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后果较轻的责任人,应进行批评、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二)对于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或者影响的责任人,应由市纪委进行通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应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决策失误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集体讨论决策事项时,对严重决策失误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涉及需要追究党员干部党纪政务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任免、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
发现有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但本局没有权限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送有关材料。
对发现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纪检委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新颁布施行的政策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权限、程序、时限以及职责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关于《安宁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