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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侵犯权利行为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06-23 16:06
名 称: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97 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97 号

发布时间:2020-06-23 16:06 浏览次数:112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97

当事人: 安宁强茞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XEWQ20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市场4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季长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415日,我局收到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投诉书,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徐少礼华学芳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市场48商铺的安宁强茞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由该店经营者季长征陪同,发现该经营场所有以下商品1、莎麦鸡精调味料(规格:净含量454/袋,生产日期为2020318日)179袋;2、莎麦鸡精调味料(规格:净含量100/袋,生产日期为2020318日)的190袋;3、国泰味精(规格:净含量454/袋,生产日期为2019720日)88袋;4、国泰味精(规格:净含量200/袋,生产日期为2019125日)3袋;5、国泰味精(规格:净含量100/袋,生产日期为20191220日)5上述产品经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工作员现场通过防伪紫光电筒及其他方法综合鉴别,鉴定侵犯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莎麦(商标注册证号:3070759九九国泰(商标注册证号:1241185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国实司(鉴)字2020042号),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商标所有人(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电话联系,该公司于68日出具了鉴定情况说明,再次证实了厂方现场鉴定人员的身份及鉴定结果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01-1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01-11号),对涉嫌侵权的上述商品依法进行扣押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1-11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上述商品是推销员到当事人商铺内进行推销,当事人向推销员购进的。其中:1、莎麦鸡精调味料(规格:454克、22/件)进货价是每件285元,共购进了9件(合计198袋),销售价是每袋16元,共销售了19袋;2、莎麦鸡精调味料(规格:量100克、100/件),进货价是每件300元,共购进了2件(合计200袋),销售价是每袋3.5元,共销售了10袋;3国泰味精(规格:454克、22/件)进货价是每件145元,共进了4件(合计88袋),销售价是每袋8元,未开箱销售;4、国泰味精(规格:200/袋)3袋、国泰味精(规格:100/袋)5袋是推销员赠送的,销售价分别是每3.5/袋、2/袋,均未销售。上述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459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书1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04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1页,2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情况的书证;

3 2020415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22页,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书证;

4 2020415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财物清单》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3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施扣押的书证;

52020415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1页,202068日,鉴定情况说明11页,22页,证明莎麦鸡精调味料及国泰味精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书证;

62020415日,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1,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1,授权委托证书1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2页,商标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26页,销售指导价证明11页,813页,证明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莎麦九九国泰商标所有人鉴定人员的身份合法性书证;

720204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2020420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33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进行调查认定的书证;

82020420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强茞副食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共33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销售莎麦鸡精调味料及国泰味精情况的书证;

9《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6 8日向该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0111,告知你店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条第()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从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2736,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莎麦鸡精调味料(规格:净含量454克)179袋、莎麦鸡精调味料(规格:净含量100克)190袋、国泰味精(规格:净含量454克)88袋、国泰味精(规格:净含量200克)3袋、国泰味精(规格:净含量100克)5袋;

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正(¥4700.00),上缴财政。

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