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06 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06 号
当事人: 安宁豪居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74693627M
住所(住址):安宁市财兴盛商业广场9栋11号
法定代表人:代玉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11日,我局收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投诉书,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徐少礼、华学芳对位于安宁市财兴盛商业广场9栋11号的安宁豪居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由该店负责人代玉珍陪同,发现该店货柜内摆放有:1、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17升)4桶,2、立邦净味120二合一内墙乳胶漆(规格:18升)2桶,3、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底漆(规格15升)2桶,上述产品桶身均印有“立邦”商标标识,经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员李飞、李杰现场鉴定,上述3种漆防伪标识、产品标签字体、环标证号/产地/生产代码以及桶盖压边喷码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立邦”(商标注册证号:15161091)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鉴定书》(编号005)。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0〕1-29号),对涉嫌侵权的3个品种共计8桶的油漆依法进行扣押;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1-29号),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从直接送货上门的推销员处购进的,共购进了8桶,当事人称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17升)进了4桶,进价为每桶85元,预定销售价是每桶100元;立邦净味120二合一内墙乳胶漆(规格:18升)进了2桶,进价为每桶150元,预定销售价每桶160元;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底漆(规格15升)进了2桶,进价为每桶150元,预定销售价每桶160元,上述产品购进后没有销售过,当事人没有向推销方索要进货凭证,依据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真假货对比说明》标明的正品零售价格计算,正品价格: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17升)零售价为160元每桶;立邦净味120二合一内墙乳胶漆(规格:18升)零售价为428元每桶;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底漆(规格15升)零售价为520元每桶,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536元,由于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6月11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0年6月1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4页,共2份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及所查物品情况的书证;
3. 20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施扣押的书证;
4. 2020年6月11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1份1页,鉴定承诺书1份1页,真假产品对比图片1份6页,共3份8页,证明所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书证;
5. 2020年6月11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1页,鉴定员:李飞、李杰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共3份3页,证明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的身份合法性的书证;
6. 2020年6月11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许可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10页,共2份11页,证明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是立邦油漆商标的所有人合法性书证;
7. 2020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进行调查认定的书证;
8. 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豪居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书证;
9.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0〕1-29号),告知你店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21份41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17升)4桶;立邦净味120二合一内墙乳胶漆(规格:18升)2桶;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底漆(规格15升)2桶,合计8桶。
2.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陆元正(¥2536.00),上缴财政。
你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 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