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11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11号
当事人: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KAJJX37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北大门综合料厂旁后面原云南昆钢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13日,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到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抽检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型号为 A3.5 B06 600×200×200 B),经检验,强度等级不符合GB/T 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依据YNCCGF-2019《混凝土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经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型号为 A3.5 B06 600×200×200 B)备样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按GB/T 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编号:YYTZ2020002)作出处理意见“维持原结论”。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生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720块,每块的销售价格是4.8元,该批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货值金额为3456元。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19-Q0109(2/4)的检验报告后,对该批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了自行销毁,未曾销售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行为,构成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12月13日,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记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现场记录》1份2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抽样情况记录的书证。
2. 2020年2月21日,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19-Q0109(2/4)的《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抽样不合格的书证;
3. 2020年4月27日,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No:202004QJ0123的《检验报告》1份6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编号为YYTZ202002)1份1页,证明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复检后产品备样不合格的书证;
4. 2020年6月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通知单》,编号为(省移)2020062号,1份1页,证明案件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的案件。
5. 2020年6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通知书,编号为2020-13-8,1份1页,证明案件为依法移交案件。
6. 2020年6月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复检相关材料时的现场检查情况。
7. 2020年6月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8. 2020年6月22日,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国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9. 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关于该批次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行销毁的情况说明》1份1页及销毁的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自行销毁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情况。
10. 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11. 2020年6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责令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书证;
12.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2-8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在调查中,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询问。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2组证据共23份3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决定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零肆拾捌元(¥6048.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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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