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1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18号
当事人:安宁朗润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NA97X2C
住所(住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街铸件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永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组织实施的混凝土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通知单编号:(省移)2020062号,其中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铸件厂安宁朗润建材有限公司(2019-07-10)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经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2020年2月21日出具了No.19-Q0106(2/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强度等级不符合GB/T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标准,依据YNCCF-2019《混凝土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项目:强度等级(平均值、单块最小值 ),计量单位:MPa,技术指标:≥15.0、≥12.0,检验结果:12.6、8.3,判定:不合格。根据No.19-Q0106(2/4)号检验报告书,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朗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2019-07-10)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已全部销售。 经查:2019年7月10日,安宁朗润建材有限公司共生产了10000块混凝土实心砖销往农村养猪场做排粪沟、化粪池,至被查获时已全部销售。每块砖成本价0.20元,销售价0.28元,当事人共获利800元。货值金额2800元。
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抽样现场记录(原件)1份2页,证明抽样人员在当事人公司抽样时的现场基本情况;
2.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2019)QZ20号(原件)1份1页,抽查抽样单:(2019)QZ20号(原件)1份1页,证明所检样品的抽样详细情况及抽样程序合法性;
3. 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19-Q0106号检验报告书(原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混凝土实心砖为质量不合格产品;
4.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省移)2020062号(复印件)1份1页。证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不合格产品企业名单。
5. 现场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对当事人公司现场的检查情况;
6.安市监询通[2020]3-6号《询问通知书》(原件)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按照时间、地点接受询问;
7. 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的基本情况;
8.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
9.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
10. 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及相关情况;
11.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证件有效期;
以上11组证据共13份19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3-6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考虑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1)及《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 按照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处予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正(¥80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正(¥1680.0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元正(¥248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