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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侵犯权利行为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08-10 14:04
名 称: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23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23号

发布时间:2020-08-10 14:04 浏览次数:158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23

当事人: 安宁平安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PF65DG

住所(住址):安宁市财兴盛商业广场411

法定代表人:刘真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611日,我局收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举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徐少礼、华学芳立即对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财兴盛商业广场411号的安宁平安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该店负责人刘真平未在场,由店员苏红秀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检查,财兴盛商业广场管理人员袁刚作为见证人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1、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17升)2桶,2、立邦净味120二合一内墙乳胶漆(规格:18升)2桶,3、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底漆(规格22公斤)2桶,4、立邦净味竹炭二合一内墙漆(规格:18升)2桶。上述4种漆防伪标识、产品标签字体、环标证号/产地/生产代码以及桶盖压边喷码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立邦(商标注册证号:15161091)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鉴定书》(编号004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01-2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01-27号),对涉嫌侵权的4个品种的油漆依法进行扣押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1-27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从直接送货上门的推销员处购进的,共购进了8桶,其中: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17升)购进了2桶,立邦净味120二合一内墙乳胶漆(规格:18升)购进了2桶,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底漆(规格22公斤)购进了2桶,立邦净味竹炭二合一内墙漆(规格:18升)2上述产品购进后打算在做装饰工程时使用,购进后还未使用。当事人没有向推销方索要进货凭证,依据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真假货对比说明》标明的正品零售价格计算,正品价格: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17升)零售价为160元每桶;立邦净味120二合一内墙乳胶漆(规格:18升)零售价为428元每桶;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底漆(规格22公斤)零售价为520元每桶立邦净味竹炭二合一内墙漆(规格:18升)零售价为500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3216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611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1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061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4页,共2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及所查物品情况的书证;

3. 2020611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书证;

4. 2020611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财物清单》11页,《送达回证》复印件113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施扣押的书证;

5. 2020611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11鉴定承诺书11真假产品对比图片1739页,证明所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书证;

6. 2020611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1,鉴定员:李飞、李杰的身份证复印件22页,共33页,证明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的身份合法性的书证;

7. 2020611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页,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许可相关材料复印件110页,共211页,证明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立邦油漆商标的所有人合法性书证;

8. 20206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617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3页,共3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进行调查认定的书证;

9. 2020617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平安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共22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书证;

10. 20207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延长扣押期限的书证;

11.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7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01-27号),告知你店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1组证据共2546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17升)购进了2桶,立邦净味120二合一内墙乳胶漆(规格:18升)购进了2桶,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底漆(规格22公斤)购进了2桶,立邦净味竹炭二合一内墙漆(规格:18升)2桶,共计8桶。

2.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正(¥3216.00),上缴财政。

你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