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7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75号
当事人: 安宁嘉亿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3095376747
住所(住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下麒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旭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下麒麟村的安宁嘉亿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监督抽样(详见现场笔录)。经检验,该产品强度等级不符合GB/T 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详见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19—Q0107(2/4))。该单位向抽检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详见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编号为No.202004QJ0126号检验报告)。
2020年6月1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黄云宽、纪少波对该公司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下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安市监抽责字〔2020〕8-1号)、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1-17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0〕8-4号),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生产了500块,成本价1.02元/块,销售价1.9元/块,货值金额950元,该批次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安宁嘉亿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6月8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省移)2020062号)1份1页,证明上级移交案件线索的书证。
2.2019年12月12日,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2页,《抽样单》、《抽查通知书》各1份1页,证明抽查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抽查情况的事实记录。
3.《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已送达当事人。
4.2020年2月21日,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19—Q0107(2/4)的《检验报告》1份3页,证明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书证。
5.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19—Q0107(2/4)的《检验报告》已送达的书证。
6.2020年4月27日,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编号为No.202004QJ0126号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该产品复检不合格的书证。
7.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编号为No.202004QJ0126号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的书证。
8.20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的书证。
9.2020年6月1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0〕8-4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0〕8-4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对该批不合格产品实施行政强制的书证,。
10.2020年6月1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安市监抽责字〔2020〕8-1号)1份1页,证明要求该单位责令整改的书证。
11.2020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12.2020年6月12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授权委托情况的书证。
13.2020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决〔2020〕8-1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对查封扣押物品延期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14.《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14组事实证据合计23份33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8-17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该单位于2019年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我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19〕60号),两年内再次违法。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3组证据,共19份2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安宁嘉亿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查封的500块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贰仟捌佰伍拾元正(¥285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