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2.2 各级应急指挥部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应急处置的专业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保障
3.4 技术保障
3.5 物资保障
3.6 演习演练
3.7 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报告制度
4.4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及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及以上州市,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个州市内2个及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发生在学校的10人以上) 99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
2.1.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市食安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职教基地管委会等,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1.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市食安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水务局负责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水源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职教基地管委会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市高等职业教育学校食堂、校内食品经营单位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涉及旅游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原粮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移送的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审查、侦查、及公共安全等工作,配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对外宣传报道口径,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善后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监察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都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2.1.5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各单位负责派出,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食安办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④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的专访;
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或经市食安委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调查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5)综合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分析事故进展,报告、通报情况。
(6)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市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卫健局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3.2 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事故调查处置、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3.3 物资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应急救援资金,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安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3.4 技术保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委托,由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确定,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或抽样送检。
3.5 医疗保障
市卫健局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做好应急救治专业队伍的准备,配备应急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
3.6 演习演练
市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3.7 宣传培训
市食安办、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市食安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全市应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 预警系统
4.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食安办、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及以上(发生在学校的10人及以上)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各街道办事处及市级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市卫健局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安办。
②市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还应向市政府报告,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③市食安办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设立全市统一的投诉电话(68688315)。
4.2.4 应急准备和防控
市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4.3.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上级部门通报的信息。
4.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市场监管所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市卫健局报告。市卫健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食安办。
(3)各街道办事处及农业农村、教育体育等市级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市食安办通报。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食安办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食品安全事故。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3.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4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4.4 事故评估
4.4.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街道、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安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按本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安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安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食安办报告和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安宁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安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根据情况,请求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予以指导并协助解决应急救援中的困难。
(2)较大(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实施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应急指挥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市卫生健康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患者的救治;
(2)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健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相邻地州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6.2.1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市监察委、市食安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2.2 案件查办
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办食品安全事故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6.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高风险食品,指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5 安宁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安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制
2.安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
安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制
组 织 机 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 指 挥 长:市长、市食安委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
副 指 挥 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安办主任
成 员:市食安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城管局、职教园区、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附件2
安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