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安应急规〔2020〕2号)的政策解读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要求,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管理办法》修订情况予以公布:
一、实施主体的修订
明确了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责任主体。
二、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2017年,原安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9年3月,因安宁市党政机构改革,原安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职责职能划转至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于安宁市实际,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本《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
二、具体条文修订内容
(一)明确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表述应全面。
第一条修订为:为了预防和减少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修订为:发包单位、组织、个人应具备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发包、出租、转让等委托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修订为:承包单位应具备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受委托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罚对象应包括组织、个人。并进行完善类的修改,将转让、单位内包这两种形式进行明示。
第二条修订为:外包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发包、出租、转让等方式依法将其整体或部分的生产经营项目委托给另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单位内包除外)。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0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11月29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告2号(关于印发《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