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资源局购买应急管理用车服务租赁合同
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出租车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车辆的基本情况:
甲方向乙方出租一辆车,基本情况如下:1.车辆所有人为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厂牌型号及车牌号码为:长城汽车哈弗H9越野车一辆,号牌号码为云A 。
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出租的车辆状况良好。
二、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租赁价格:乙方租赁甲方车辆的价格分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租金,第二部分为甲方代乙方支付的车辆运营费。
结算方式:
第一部分租金:每月4936.00元( 大写:肆仟玖佰叁拾陆元整),每年租金价格为59232.00元(大写:伍万玖仟贰佰叁拾贰元整),在本合同签订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的租金才能取得车辆的使用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该年度租金,以后每一年度的租赁费必须于当年的11月30日以前付清。
第二部分费用:车辆运营费实行1辆车全年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包干(15000元/车/年,包含车辆燃油、ETC充值、洗车卡充值、维修、保养、年检等费用),每年11月30日前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超过15000元/车/年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必须支付完每年的租金及运营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车辆。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伍年,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利: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证件齐全、车辆完好的有效车辆(甲方负责完成车辆ETC、加油卡、洗车卡的办理充值)并与乙方交接清楚。
2.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车辆转让、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典当等;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租金超过一个月;
(4)甲方认为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受到威胁并受到损失;
(5)乙方将车辆作为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
(6)乙方使用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
(7)乙方对车辆管理不当,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超载等;
(8)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或许可他人以所租车辆从事合同外的其他行为。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处理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4.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和车辆运营管理费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偿不足的,则有继续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5.甲方有权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6.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完成车辆保养、维修、年检并支付相关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拥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
2.乙方应对租赁车辆进行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规则,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超载,否则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停车费、过路费、违章罚款、驾驶员工资及其食宿费用等所有费用。
5.乙方在租赁期内负有对租赁车辆正常保养及年检的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限额内承担。
6.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自行确认承租车辆状况良好,并签订车辆状况表。合同期满,乙方按时归还车辆。还车时保持车辆清洁、使用性能良好、设备证件齐全有效并无任何违章扣分及新添刮碰现象。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甲方,因乙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及责任
1.乙方如违反交通法规(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超速、超载、闯红灯等)一切违法行为以及交通肇事(含肇事逃逸)、车损等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乙方必须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
2.乙方随意将所租车辆转交他人使用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丢失车辆造成损失的。
3.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发生任何问题的。
4.由于车辆缺少冷冻液、机油、刹车油造成车辆损失的。
5.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被相关部门扣押车辆、牌照类及相关手续的,扣押期间的租赁费、停车费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6.随车物品及工具的丢失或损坏(包括牌照、行驶证、税证等)。
7.车辆交付乙方后所发生的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保险条款
1.租赁车辆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由甲方负责投保。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及甲方报告。由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处理保险事故理赔事宜。乙方应负责整个事故的前期费用支付。在保险公司理赔前,车辆修理期间乙方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租金、垫付修理费),其中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作出经济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承租车辆肇事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将该车辆运到甲方所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严禁乙方擅自处理。因肇事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全车款的25%-100% 作为车辆加速折旧费(视损失轻重而定),承担所有修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租金费(计算为租金×停车修车天数×80%)。
3.如发生各种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所造成的保险优惠损失(保费的10%),由乙方负担;若有人员伤亡损失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也由乙方自行负担。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均有保密义务。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安宁自然资源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负责人或代理人:
日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