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80 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80 号
当事人:安宁力锋机械配件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M7R35X7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时代正兴商贸城一期C幢1幢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柴文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住址:**********
2020年10月19日,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简称KOBELCO)授权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关于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KOBELCO”牌机械配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举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时代贸港商贸城一期C1幢02号商铺,安宁力锋机械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部内现场销售标有“KOBELCO”注册商标的机械配件(8个品种、数量15个),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KOBELCO”机械配件(8个品种、数量15个)现场进行了扣押,并开具了(安市监强措施[2020]5-4号)(安市监物清[2020]5-4)。该经营部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销售“KOBEL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械配件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授权销售委托书证等。安宁力锋机械配件经营部销售的机械配件上标有的“KOBELCO”商标标示,与第12218203号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KOBELCO”注册商标标示相同。2020年10月22日,经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简称KOBELCO)授权的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果:“经我委托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在该经营部所查获的标有“KOBELCO”商标的上述商品侵犯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假冒商品,不属于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将《鉴定书》于2020年10月26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查鉴定的时间。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复查鉴定,对鉴定结果无异议。2020年10月27日,我局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安宁力锋机械配件经营部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向被询问人索取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留为证据。
当事人自2018年1月份从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众天市场进购标有“KOBELCO”商标的机械配件进行销售,2020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时,查获该经营部货架上摆放销售标有“KOBELCO”字样的机械配件(8个品种、数量15个),其中:1、品名:溢流阀.规格:YN22V00014F1;数量:2个.进价520元,零售价590元。 2、品名:节温器.规格:VHSO40166104;数量:2个.进价130元,零售价155元。3、品名:节温器.规格:VHSO40166107;数量:1个.进价130元,零售价155元。4、品名:电磁阀修理包.数量:2包.进价30元,零售价40元。5、品名:电磁阀.规格VH04226E0061. 数量:2个. 进购价400元,零售价450元 。6、品名:计时器.规格:YT58S00006P1. 数量:2个 .进购价160元,零售价190元 。7、品名:子弹头 .数量:3个. 进购价30元,零售价40元 。8、品名:发电机;J05/J08E .数量:1台. 进购价630元,售价690元 ,综上,你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KOBELCO”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械配件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3815元,因你经营部购进“KOBELCO”牌机械配件时间较长,且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是否销售“KOBELCO”牌机械配件无从查证,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械配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19日的《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对安宁力锋机械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 2020年10月27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KOBELCO”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械配件行为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3. 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书,1份2页,证明投诉内容书证;
4. 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简称KOBELCO)授权委托书,1份4页,证明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简称KOBELCO)授权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全权负责“KOBELCO”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等事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认证书,1份2页,证明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书上日本国外务省的印章和该省官员小川文子的签字均属实;
6. 商标注册证:1份2页,证明“KOBELCO”商标是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专用权证书;
7. 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锋平、郑超身份证2份2页,证明李锋平、郑超身份及属于该公司工作人员;
8. 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1份1页,证明该公司授权李锋平到相关职能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侵犯注册商标投诉事宜;
9. 鉴定书,1份4页,证明安宁力锋机械配件经营部销售的标有“KOBELCO”商标的商品属侵犯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系假冒商品,不属于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
10. 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正品价格参考,1份1页,证明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商品的正品零售价;
11. 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该公司真实性;
12. 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书,1份1页,证明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提供的投诉材料全面、真实、如不属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13. 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力锋机械配件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14. 当事人柴文丽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15. 当事人柴文丽提供侵权假冒“KOBELCO”牌机械配件价格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假冒“KOBELCO”牌机械配件进购价和销售价证明;
16. 安宁力锋机械配件经营部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现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械配件情况;
17.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 11月 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5-7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主观上无故意违法的因素,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又能够积极配合查处,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7组证据共20份33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获的15个侵犯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KOBEL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械配件;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