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由此造成的流行波及相邻2个以上州(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出现死亡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波及相邻州(市)或邻省。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安宁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20例,或波及相邻的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爆发流行,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相邻州(市),有扩散趋势。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安宁市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安宁市及相邻的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安宁市以外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例以上病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相邻县(区)。
(3)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驰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9例。
(8)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安宁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昆明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
(5)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或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安宁市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安宁市市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相邻县(区)发生的、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五)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健局依照职责和预案规定,在市政府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昆明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我市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以上事件在做好现场应急处理的同时,上报昆明市、省应急指挥部处理。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我市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卫健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卫健局、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局、气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市发改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济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接受有关部门、企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安宁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组织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止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市食药监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安宁市外出旅游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自救互救培训,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安宁市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动员社区、村(居)委会力量,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并协调解决好现场工作人员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宁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所。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由事发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组建与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昆明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
(三)专业技术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订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作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市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安宁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辖区各医疗机构:负责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任务,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安宁;选派专家参加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此外,市人民医院为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统一收治全市传染性事件重症病人。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市卫健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卫健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二)预警
卫生部门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标准报告。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动物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2小时内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及方式要求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同时迅速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市卫生局应急办负责统一接收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四)义务报病员制度
市卫健局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
四、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专业救援、分类设置、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请求调整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升级反应级别。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在安宁市的应急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合、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可在辖区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物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辖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高危人员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辖区内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疫等部门在地区交界、交通站点等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市卫生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协助市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0)开展心理干预: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
(11)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民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2.市卫健局。
(1)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确定安宁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安宁,进行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组织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4.市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1)在市卫健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纪行为。
5.辖区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安宁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治、分类专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在上级医机构及人员未到达前,要做好院前救助、报告、隔离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6.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三)事发地非安宁市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事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安宁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于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由市卫健局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昆明市卫健局备案。
启动预见性性预警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检疫站(点),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必要时,启动留院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四)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市卫健局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指派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组。评估内容包括时间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同时及时报告昆明市卫健委。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市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局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安宁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市卫健局按照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昆明市卫生局。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市人民政府和卫健局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在Ⅳ级反应措施的基础上,适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昆明市级应急预案,并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市人民政府和卫健局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在Ⅲ级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按照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市人民政府和卫健局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在Ⅱ级反应措施的基础上,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报告,请求适时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卫健委及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工作。
(六)应急资源调集
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局要及时组织检查辖区内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应急资源不足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昆明市卫健委请求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
安宁市应急力量不足时,向昆明市卫健委请求给予支援。
五、应急处理
(一)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二)应急启动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根据市卫健局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市卫健局负责协调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防控、信息收集、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市卫健局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组建安宁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理;责成市气象局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安宁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市电信局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根据事件评估和分级标准逐级请求启动昆明市级、省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三)现场处理
1.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各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
3.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4.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
5.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集中建档。
6.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队伍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安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四)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应按照程序组织指挥撤离。由需撤离地区的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由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市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五)应急队伍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所报请昆明市卫健委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六)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安宁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
(七)应急反应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安宁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区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预警决定部门向社会公布。
(八)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终止后,市卫健局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六、善后处理
市人民政府及人事、卫生等部门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事件中伤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依法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制定合理的生活补助标准,对参加应急一线工作人员给予补助。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理保障
(一)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审批,设立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二)专业队伍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技术队伍保障。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卫生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卫生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三)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建立1-2个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集中留验观察站。
(四)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卫生部门要按《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市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五)技术保障
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各级项目经费,加强安宁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通信保障和交通工具保障
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修订
安宁预案由市卫健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市卫健局将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时对安宁预案进行修订。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此文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