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1〕第3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1〕第3号
云南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平征
单位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饵季路609号高顺铭都1幢1101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在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安宁钰华瑞繁殖场技改项目上存在拖欠何兴明、陈光红等18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4117254元(肆佰壹拾壹万柒仟贰佰伍拾肆元整),且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1)第28号),也没有按照《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6号)的规定时限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补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3月15日局务会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交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杨经伟 监察证号:24—Z19150
劳动保障监察员:梁 伟 监察证号:24—Z19082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
签收人: 签收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