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1〕第4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字〔2021〕第4号
安宁钰华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维玉
单位地址:安宁市八街镇二街村委会小古城村西山。
经调查,你单位在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安宁钰华瑞繁殖场技改项目上存在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之规定,没有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且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1)第28号),也没有按照《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7号)的规定时限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3月15日局务会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交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杨经伟 监察证号:24—Z19150
劳动保障监察员:梁 伟 监察证号:24—Z19082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
签收人: 签收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