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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06-70825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5-04 16:20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企业,电子商务,奖励,安宁市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4 16:20 浏览次数:19
字号:[ ]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质增效促进农产品上行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云政办函〔2020〕50号)《云南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昆明市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宁市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从事商家间(企业对企业—B2B)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B2C)、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企业;

(二)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企业;

(三)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企业;

(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企业;

(五)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企业。

第四条  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对本地电子商务产业的奖励和扶持

第六条  电子商务企业(个人)年内上限入规的企业(个体),给予新入库企业(个体)补助持续3年的补助,第一年奖励10万元(个体奖励3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依据成长性综合评价情况,按年度兑现与第一年相应的额度奖励。

第七条  大力扶持网货供应商。对注册在安宁市辖区并从事电子商务加工、包装、服务的企业(个体),实现年供货线上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生产企业创新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新产品并上线销售,新产品单品线上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奖励2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奖励3万元。

第九条  市内法人企业通过落户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在本地开展网上交易、结算等电子商务活动,网上年零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年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市内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突破1000户、3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依法按程序选择综合实力强、网络体系完备、社会影响力大的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业作为战略合作方,负责承担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建成市级运营中心和市、街道、村三级网络体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扶持和奖励。

(一)运营中心建设奖励

对承接企业配套,完善运营中心(含地产品展示馆)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新增投入部分,据实核算,一次性给予3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运营中心运行维护费用(指后台维护、系统升级、数据分析等相关的人工和资源费用),每年按实际产生费用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品牌推广奖励

推介具有安宁特色和代表性的产品,并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特色网络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单个产品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给予推广营销费用10%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网点建设及运营奖励

对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数量的市、街道两级仓储配送服务中心及村级网点建设,按照基础设施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配送车辆购置费用按2%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街道级仓储配送服务中心及村级网点的运行维护费用(指后台维护、系统升级、数据分析等相关的人工和资源费用),每年按实际产生费用据实核算,按10%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时限3年。对正常运营的每个村级网点承办人给予10000元/年的运营费用奖励,连续补助3年。

第十二条  鼓励本市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在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如京东、淘宝、1号店等)建立安宁市地方特色馆,线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成功上限入统的,经商务、市场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为本地电商企业产品互联网化提供设计、包装、信用认证、网络营销等技术服务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法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以税务部门开据的正规发票为依据。对因虚假申报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奖励,全额追缴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需予以修订的,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安宁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