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杉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823501148
地址:安宁市金方社区啊思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朴忠
2021年4月23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对云南杉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小黄塘村经营的昆钢转炉废渣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昆钢转炉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现场堆放有钢渣约240000吨,产品铁精矿约50吨,脱水钢尾砂约300吨,钢渣是2015年开始从安宁市昆钢公司拉运过来的,是昆钢公司转炉、高炉冶炼生产的废渣;该项目部分生产区域地面进行了硬化,钢渣堆放的区域地面未进行硬化,钢渣、铁精矿及脱水钢尾砂属于露天堆放,四周无围挡,无防雨措施,四周无淋滤水收集设施,存在明显冲刷流失情况。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26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杉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