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22日
安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2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2020年,安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探索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效应,符合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或设置母婴室、哺乳室,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合理需求。支持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全市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广泛开展育儿知识普及,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开展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包括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不法侵害、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任务。依托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等人员,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多种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三)提升婴幼儿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标准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在新建居住市(城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作为居住市内部配套,不独立占地,不改变居住市用地性质,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设施的工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减免租金提供场地、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托育(早教)机构、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妇联、市文旅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校、公办幼儿园等通过政府投入引导、统筹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集体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资举办公办托育机构。各级政府可向民办托幼机构购买普惠性托育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
(七)鼓励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新建小区应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已建居住小区充分利用闲置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八)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加强托幼衔接。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鼓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医育结合”。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健局、市税务局
(十)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面向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市卫生健康局要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取消准入资格。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和评价工作规范。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
(十四)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及综合监督执法局要每年开展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十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市属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依法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能等级培训。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发改、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融媒体中心、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三)加大财政和税费优惠支持。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属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市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市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市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市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强化示范引领与宣传引导。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统筹资源,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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