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安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安政办〔202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及意义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20〕7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安宁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构建形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发展目标:2020年,安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探索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效应,符合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提出十五项主要任务:一是严格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二是广泛开展育儿知识普及,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三是提升婴幼儿健康服务能力;四是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五是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六是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七是鼓励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八是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九是鼓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十是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十一是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十二是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十三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十四是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十五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三、《实施意见》亮点内容
《实施意见》结合昆明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与明确。
一是明确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任务。依托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整合专业机构与社区资源,为婴幼儿提供照护与健康服务。
二是明确了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标准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在新建居住区(城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作为居住区内部配套,不独立占地,不改变居住区用地性质,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三是在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同时,鼓励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医育结合”。
四是明确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相关政府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规范发展。
四、《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加大财政和税费优惠支持、强化示范引领与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保障《实施意见》的落实。同时,配套制定了《安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保障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安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