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政策解读
解读人:连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汪 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立法背景
粮食是民生之本。自古以来,劝人们珍惜粮食的箴言数不胜数。无论是“谁知盘中餐 粒粒皆辛苦”,还是“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的古时名句,或是如今的“爱惜粮食就是爱惜生命”的通俗白话,都诉说着粮食的来之不易,劝诫人们要珍惜粮食。其实在古代,统治者为了节约粮食也是费劲了心思,根据冯伯群先生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清宫档案的研究,雍正帝为了节约粮食,专门为剩粥剩饭的处理和针对浪费粮食现象,先后下了两道圣旨,雍正二年,雍正帝下圣旨说:“谕膳房,凡粥饭及肴馔等食,食毕有余者,切不可抛弃沟渠。或与服役下人食之,人不可食者,则哺猫犬,再不可用,则晒干以饲禽鸟,断不可委弃。”圣旨将剩粥剩饭如何处理,交代得不可谓不详尽备至,并厉言告诫,违者必与治罪。
吃最初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吃的态度在转变,吃不再是单纯的果腹,获得个体的生存需要,而是上升到了一种心理和文化的高度。都市化让当代年轻人社交从现实生活转向虚拟网络,吃播在一定程度上能给观看的人带来满足感,在众多的大胃王中,有假吃的,将吐出食物的过程剪掉;也有催吐的,在下播后把吃下去的东西催吐出来。这一系列的操作,传递出的是畸形的饮食文化和铺张浪费的价值观,打破了吃播生态的平衡,同时也在断送大胃王吃播的生路。中科院公布的一项从2013年至201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餐饮食物浪费量每年在1700至1800万吨,相当于3000万到5000万人一年的口粮。如今,随着人口规模的扩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未来我国粮食消费依然将保持刚性增长趋势。
为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仅仅是倡导和号召,已经成为生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共三十二条,这部法律跟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包括消费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等。
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普及。
(一)什么属于食品浪费?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从上述定义中列举的几个要点来看,“废弃”属于食品浪费,这个很好理解。那么,什么是“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通俗来说,举个例子,我们经常看到很多类似的新闻报道,在某生日宴会上,有人将大量的蛋糕用来涂抹在寿星脸上,或者互相用蛋糕来嬉戏玩乐等。像类似这种情形,就属于定义中所说的“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
(二)新法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馆、饭店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该法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提出了多项要求,但其中跟处罚相关的要求,有两个。
第一,根据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的要求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如果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根据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法给餐饮服务经营者带来哪些权利?
该法除了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规定了义务,同时也赋予了权利。具体来说,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既是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一种权利赋予,同时也是对浪费食品的消费者的惩罚,以对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费用的方式进行处罚。
(四)新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该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新法对网络音频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三十条规定,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笔者注:前款规定行为是指: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连然街道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所需做的工作
(一)街道各级各部门及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做好表率。
(二)要认真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加强对食品生产、运输、经营单位制度管理及日常检查,将反食品浪费纳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培训内容。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并将其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持续开展好反食品浪费公益宣传,扎实推动“光盘行动”,强化对反食品浪费的教育引导和社会共治工作,引导公众切实树立“消费而不浪费”的绿色消费观,全面促进绿色消费,确保消费动力更强,后进更足,全面推动落实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在中华民族的精神文脉中,勤俭节约既是个人修身养性的美德,更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勤俭节约依然是我们的“传家宝”,“传家宝”要“传家”,永远不能丢,永远不过时。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