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解读
解读人:李 鲲 安宁市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青街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0月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切实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两不愁三保障”工作目标,做好青龙街道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帮扶工作,进一步缓解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
三、主要内容
(一)申办材料
1. 申请人首次(当年内没有申请过任何政府性或社会救助的)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视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无业证明、在职人员工资认定表(企业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在读大学生(本科、专科)出具在校证明,应届毕业生应出具录取相关证明;患病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医疗费用证明,病情诊断证明,昆明市城镇居民个人医疗报销单、省市医保普通住院病员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病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收费单据,住院证明材料,特殊病种大病、重病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人二次(当年内申请并享受过其他政府性或社会救助的)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享受其他救助的提供已获得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各级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一般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家庭或者个人向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委托由其所在的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
(2)临时救助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召开“一事一议”评议会议等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要有现场照片等记录,公示期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至街道社保中心审核。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在入户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入户调查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理由。有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入户调查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
(3)街道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报材料报请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入户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入户调查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理由。
(4)经逐级审批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街道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兑现临时救助资金,将救助资金以银行发放的形式发放至当事人银行卡内。
2.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般临时救助、重大临时救助、特别重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随着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1.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低收入家庭或成员:困难老年人、未成年人、普通家庭贫困残疾人、下岗及企业破产职工、困难职工、困难母亲、失独家庭、困难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及因灾、因病、因学和家庭突发变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的;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包含1000元)。
2. 一般临时救助:
(1)辖区内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时接受安宁市医疗救助后需自己全额承担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万元不到2万元的(包含2万元);
(2)家庭成员中因患有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级医疗救助、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和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住院补助后,因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全年累计超过1万元不到2万元的(包含2万元);
一般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元。
3.重大临时救助:
(1)辖区内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时接受安宁市医疗救助后需自己全额承担费用全年累计超过2万元不到5万元的;
(2)家庭成员中因患有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级医疗救助、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和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住院补助后,因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全年累计超过2万元不到5万元的;
重大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00元。
4.特别重大临时救助:
(1)辖区内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时接受安宁市医疗救助后需自己全额承担费用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包含5万元);
(2)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级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包含5万元);
特别重大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000元。
(四)补助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救助所需资金由街道年初预算和社会捐赠资金两部分构成。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捐赠单位将捐赠资金专项捐赠至安宁市红十字会,安宁市红十字会将捐赠资金拨至街道,由社保中心严格专人管理,捐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五)管理模式
街道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纪工委、青龙财政所和街道会计站每年应对临时救助审批、救助金发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涉及范围
户口隶属于青龙街道辖区内的白塔村委会、赵家庄村委会、双湄村委会的农村户籍人口和青龙村委会、青龙社区的城镇居民(大李白村小组、打金甸村小组、禹龙甸村小组、茶花箐村小组、河上庄村小组、杨家箐村小组、兴龙村小组、小李白村小组、小箐村小组的原住居民)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五、关键词诠释
1. 因病致贫:家庭成员中因患有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级医疗救助、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和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住院补助后,因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2. 低收入家庭或成员:困难老年人、未成年人、普通家庭贫困残疾人、困难母亲、失独家庭、困难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及因灾、因病、因学和家庭突发变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的;
3. 特殊困难群体:辖区内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时接受安宁市医疗救助及青龙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住院补助后需自己全额承担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的。
六、执行时间
1.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2. 本办法不适用于因重大破坏性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普遍性灾害救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