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安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由安宁市农业农村局修改完善,经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21年11月30日
安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畜牧业生产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昆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街道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街道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街道发生,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暴发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6)因特殊情况需划分为Ⅰ级的。
1.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有2个街道疫点数达3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街道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街道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街道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3)昆明市、安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l.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发生的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安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我市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相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并要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安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及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疫情监测、检疫、报告、扑灭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一旦发生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情况整理、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及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紧急疫情的封锁、隔离、免疫、消毒、扑灭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 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动物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承担市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爱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林草局等有关部门。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市指挥部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情损失评估;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本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以及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中队: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贮备、调运等基础设施的计划安排。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防疫工作的检查落实,加强旅游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安全。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市学校、托幼及各类教育行业防疫工作的检查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管理、监督指导和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以及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交运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送,并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市林草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要积极配合县畜牧局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 专业技术组
专业技术组由市畜牧兽医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街道环农中心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职责: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与省、昆明市级专家共同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市林草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 疫情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市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报警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b.市农业农村局;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市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市农业农村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经市农业农村局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分析诊断后,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疫情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疫情应急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2.1 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I-III级)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省、昆明市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农业农村局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
b.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发生疫情的村(居)委会、养殖场(户)要在市农业农村局和街道环农中心的指导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3)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及各种交通工具、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扑疫;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协调商品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市农业农村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根据动物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市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派有关人员和专家,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以及调拨应急物资。
(6)疫情发生地所在的街道,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7)疫情发生地所在的街道、村委会,应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2.3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动物运输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1)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由昆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昆明市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疫情处置的主要环节
5.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发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疫点周围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定是要注意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5.2 封锁
5.2.1 由市畜牧兽医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2.2 封锁令发布
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5.2.3 封锁的实施
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按规范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5.3 疫点
(1)严禁人员、车辆的进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的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市指挥部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家禽进行强制扑杀,并对所有的污染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4 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必须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5.5 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6 扑杀
一旦发生疫情,必须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彻底扑杀疫点病畜禽,禽流感扑杀为疫点3公里以内的所有家禽;口蹄疫为扑杀病畜及同群畜,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对疫区5—10公里以内的所有畜禽进行紧急强制免疫,确保疫情不扩散。
5.7 消毒
5.7.1 消毒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氢氧化钠、甲醛(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含氯制剂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鞋等)、消毒容器等。
5.7.2 消毒措施
设施设备的消毒,采用熏蒸等方式消毒;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饲料、垫料等,采用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粪便等排泄物,采用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饲料、管理人员等,采用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体,采用浸泡、高压灭菌等处理方式消毒;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物质的污染。
6 保障系统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应将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预备队伍由农业、卫生、公安、工商、交通和林草等部门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森林消防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专业技术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习
市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街道要利用广播、标语、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预案的要求、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发布的《安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本预案若有与国家、省、昆明市级预案相冲突之处,按照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级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