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谭莹莹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的要求,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安宁市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违法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违法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实施,针对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COP15”大会和第七届中国国际友好城市大会召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安全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利用户外牌匾标识、广告等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聚焦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直营店”、“连锁店”、“加盟店”、“厂家直销”、“品牌授权店”、“专卖店”等形式的经营主体,重点对辖区内商业主体、教育培训机构、品牌经营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餐饮连锁机构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行为;以及其他足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以商业聚集区、有形市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地区为重点地区,以大型商超、社区便利店、教育培训机构、美容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重点行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商品、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保健”市场中普通商品宣称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对商品、食品成分、功效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对商品功效、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教育培训机构对提供服务的内容、资质、所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秩序。
重点查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混淆行为;查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仿冒混淆行为;在APP、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平台对商品功效、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网红、代言人及团队、“刷单”公司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查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互联网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
严厉打击经营者采用不正当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经营者在标价签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行为;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来并以高价结算的行为;经营者使用“清仓”、“闭店”、“甩卖”、“合同到期”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图片、文字等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或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打折、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标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惊爆价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规范经营者标价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五)加强宣传报道。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普法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发挥好执法的警示和威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保存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影像资料,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积累素材。
四、涉及范围
我市全部个体经营户
五、关键词诠释
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三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四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七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六、执行时间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月14日-2021年12月15日)
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按照本方案的重点任务,对辖区市场主体开展全方位的执法检查,全面清理辖区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加强执法办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31日)
各成员单位对取得的工作经验和成绩以及遇到的执法难点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