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办、中心、队(所),各有关单位:
《八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八街街道办事处第1次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宁市人民政府八街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八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和要求,按照《关于建立联审联批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通知》(昆农办发〔202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60号<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通3号)》安排,为进一步健全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明晰压实各有关部门、各村职责,确保宅基地联审联批机制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实现全街道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管到、管住、管好”。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八街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对外受理“一站式”服务窗口,街道“四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同时,明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配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一)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负责安排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材料接件“一站式”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公布办理流程(附件1);负责审核申请要件是否齐全(附件2~8);负责公布《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打印(附件9、10);明确办理期限,健全操作规范,主动公开宅基地申请审批情况,广泛告知农户,接受社会监督;负责将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统一报环农中心(建前牵头)开展后续审批工作;在附件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查签署意见。
(二)街道环农中心
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选址要求和占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审查是否符合水库大坝、河道、渠道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负责召集“四部门”进行建前现场踏勘,踏勘后召开联审联批工作会议;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附件8、12);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审批等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备案;负责落实宅基地批前选址“四到场”中的“申请审查到场”等要求;配合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10);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8)上审查签署意见。
(三)街道城管中心
负责审查建房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实建房规模、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造型、建筑风貌、造型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宅基地“四到场”中的“批准后查验到场、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到场、村民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等要求(附件12);配合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9);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8)上审查签署意见。
(四)街道自然资源所
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类是否准确,是否超出村庄建设边界、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农用地,如若超界占用一律不予审批;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监督检查;参与宅基地“四到场”中的“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查验到场、村民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8)上审查签署意见。
(五)其他相关部门
1.街道综合执法队:负责检查“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宅基地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建房违法行为;负责核实和查处其他部门上报的相关建房违法行为。
2.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涉及林业、交通、电力、通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档案查阅等部门的,所涉部门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8)上审查签署意见;涉及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的,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建农房通水接电。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三条 根据《安宁“十四五”村庄布局布点规划》,符合规划的永久保留村(居)民小组,新建和拆旧建新,执行以下标准:
(一)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住宅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0米,层高最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
第四条 根据《安宁“十四五”村庄布局布点规划》明确的“计划5年内搬迁的村(居)民小组维持现状,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10年内搬迁的村庄不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原址原面积拆旧建新;15年内搬迁的村庄允许原址原面积拆旧建新,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较为集约确有增加需求的,可以进行适当增加”的相关要求。搬迁村(居)民小组拆旧建新,执行以下标准:
(一)原宅基地占地小于12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只允许原址原面积进行拆旧建新;
(二)原宅基地占地大于12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同等执行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0米,层高最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一户村(居)民只能新建、改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因继承、赠与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当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交由村(居)民小组集中统一管理。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一)农户申请
1. 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应当写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
2. 农户需填写附件2、3、4。
(二)村(居)民小组审核
1.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将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居)民小组公示栏和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2.村(居)民小组需填写附件2、5、6、7。
(三)村(居)委员会复核
1.村(居)民委员重点复核村(居)民小组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街道。
2.村(居)委员会填写附件2、8。
(四)街道审批
1.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
2.街道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表》(附件2)、《承诺书》(附件3)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审查附件2~8是否齐全);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根据街道“四部门”联审结果,符合要求的由街道予以审批,并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9),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10),审批结果要在所在村小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确保审批流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收集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检查等资料,按“一户一档”归档管理,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档案数字化管理,街道每年按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备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房屋的合法持有人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街道级审批”的程序,在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村家庭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等行为。宅基地建房依法在村庄边界划定范围以内开展审批,优先使用村庄内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周边低丘缓坡等非耕地,严禁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开发商品住宅,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八条 明确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街道、各村(社区)要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昆明市、安宁市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在宅基地建房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办公室人员如有工作变动,则由新到岗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5.XXX村(居)民小组关于XXX申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核记录;
6.XXX村(居)民小组关于XXX申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查情况会议纪要(样式);
7.XXX村(居)民小组关于XXX申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情况公示(样式);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2.八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办公室关于XXX村委会XXX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情况告知书(样表)
附件: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八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