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八街街道办事处印发《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八街发〔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起草本《通知》,是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八街街道实际,起草本《通知》可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积极履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可以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八街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建房困难,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起草本《通知》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建立联审联批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通知》(昆农办发〔202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60号<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通3号)》等文件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明晰压实各有关部门、各村职责,确保宅基地联审联批机制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实现全街道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管到、管住、管好”。
三、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
八街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对外受理“一站式”服务窗口,街道“四部门”(为民服务中心、环农中心、城管中心、自然资源所)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同时,明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配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审批程序
见附件1。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适用事项: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五、执行标准
(一)根据《安宁“十四五”村庄布局布点规划》,符合规划的永久保留村(居)民小组,新建和拆旧建新,执行以下标准:
1.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
2.住宅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0米,层高最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根据《安宁“十四五”村庄布局布点规划》明确的“计划5年内搬迁的村(居)民小组维持现状,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10年内搬迁的村庄不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原址原面积拆旧建新;15年内搬迁的村庄允许原址原面积拆旧建新,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较为集约确有增加需求的,可以进行适当增加”的相关要求。搬迁村(居)民小组拆旧建新,执行以下标准:
1.原宅基地占地小于12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只允许原址原面积进行拆旧建新;
2.原宅基地占地大于12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同等执行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0米,层高最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
六、注意事项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一户村(居)民只能新建、改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因继承、赠与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当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交由村(居)民小组集中统一管理。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七、关键词注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八、利民惠民举措
八街街道设立“全科窗口”应办尽办,优化流程,一站办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由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一站式”窗口受理,由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环农中心、自然资源所、城管中心“四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批制度,有效解决农村建房“办事难、办事繁、效率低”的问题,让群众到政府办事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确保八街街道宅基地及农房建设工作“高效率”开展。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八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