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宁市中小微企业“助企贷” 业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小企业助企贷业务合作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安宁市人民政府出台《安宁市中小微企业“助企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冲击影响,安宁市中小企业发展受到制约,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愈发凸显,成为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小升规的掣肘。为解决上述问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添企业发展活力,安宁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宁市稠州银行、安宁市建设银行合作,引入政府增信,开办了助企贷业务,
截至目前,“助企贷”累计为安宁市128家中小微企业提供3.7亿元贷款,最大限度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效的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安宁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助企贷业务,帮助在生产经营上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提升其产值,激发其活力,助力安宁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
在安宁市独立注册纳税并合法经营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的企业。且申请借款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二)贷款用途。
助企贷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房产、民间融资、股权(股票)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三)贷款方式。
“助企贷”主要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由政府专项助企金做为风险补偿,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所有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其他补充担保措施。
(四)贷款金额。
对经营稳健,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有升规意向和升规条件的企业,可放宽至1000万元。
(五)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场前景好,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续贷。
(六)贷款利率。
实行合作银行承诺的优惠利率。
(七)还款方式。
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八)风险管理。
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以及贷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的,借款人短期内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履行还款责任,贷款人有权发起催收债务程序。且从次年起不再给予信用贷款授信。
贷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贷款的,启动如下追债和风险助企金代偿程序:
(1)当贷款发生欠息及逾期时,经贷款人与承办部门双方共同认定贷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贷款的,自贷款逾期之日起5天内由银行发起债务催收程序。
(2)启动银行催收及资产保全流程。
(3)依法追偿并取得法院中止执行裁定后,仍未偿清的部分,贷款人应及时向承办部门提出使用助企金进行代偿的书面函告。
(4)自书面函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政府使用“助企贷”贷款风险助企金与合作银行各按50%代偿比例分摊。以财政专项助企金最高额(政府拨入合作银行贷款风险助企金金额)为限代偿。具体代偿事宜由承办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5)承贷行应向借款人继续追偿已代偿的债权,通过追偿归还的款项按代偿比例充抵政府助企金和合作银行代偿的资金。
(6)代偿资金由市工科信局作为当年费用列支,案存账销,继续保留追偿权利。
(7)“助企贷”贷款风险助企金赔付机制在双方合作协议终止日起自动停止,但终止前未到期业务依旧纳入赔付机制内。
助企金发生代偿后达不到为存量贷款覆盖风险补偿最低比例要求的,“助企贷”承办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或暂停新业务受理。
(九)负面清单。
(1)近两年内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2)近两年内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3)近两年内发生较大(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4)近两年内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5)单位犯罪或单位法人代表职务犯罪被司法部门查处的;
(6)纳税信用等级D级或近五年内有重大违法涉税行为的;
(7)近两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办法》中相关名词解释
“助企贷”是指:按照“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助企惠企、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通过政府财政资金作为企业的贷款风险助企金,由合作银行给予8倍的放大倍数,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融资模式。
“负面清单”是指:申请“助企贷”业务的企业发生负面清单所列内容的,取消其申请资质。
“风险助企金”是指:由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为“重点中小企业池”内企业向合作银行融资提供风险补偿(信贷增信)的资金。
“政企银平台”是指: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交流合作平台,引导银行定向信贷,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相关文件: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中小微企业“助企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