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执法区域:安宁市
执法类别:卫生健康
法定代表人:周世元
单位地址:安宁市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11楼
邮编:650300
监督电话:0871-68687039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编号 |
唐灿云 | 安宁市 | 25011422014 |
王 琤 | 安宁市 | 25011422005 |
陶 兢 | 安宁市 | 25011422003 |
王子怡 | 安宁市 | 25011422002 |
王智伟 | 安宁市 | 25011422006 |
徐 敏 | 安宁市 | 25011422010 |
叶 红 | 安宁市 | 25011422012 |
赵一璇 | 安宁市 | 25011422004 |
武继荣 | 安宁市 | 25011422013 |
许光宇 | 安宁市 | 25011422001 |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四)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对母婴保健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七)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八)对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九)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十)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一)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十二)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监督任务。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依据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