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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208-604239 主题分类: 2022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08 14:31
名 称: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安宁市七届一次会议第25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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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安宁市七届一次会议第25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08 14:31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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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村(居)集体经济合同起草、审查、备案、监督管理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有财务制度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

(一)出借村集体资金规定

《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安政通〔2013〕39号文件)第五条“货币资金管理”第(四)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禁止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必须召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满18周岁以上村(居)民参加的村(居)民大会或户长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策,且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决策必须经实际到会人数过半以上人员同意方可。”

(二)村集体财产物资出让、固定资产出让、出租规定

1.《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安政通〔2013〕39号文件)第九条“财产物资管理”第(九)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财产物资及财产物资被盗、毁损、报废、盘亏等应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户长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说明原因、明确责任,经会议讨论同意后,按开支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然后报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财产物资的账务核销手续。”第(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出让、出租必须按民主理财制度的规定事前召开民主理财会议进行决策,组织开展招租、竞价等程序。”

2.《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安政办〔2010〕132号文件)第五条“固定资产出租的管理”第(一)、(二)、(三)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包括村办企业)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经2/3以上的到会人员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表决同意后,必须将资产的出租方案书面上报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出租;有多个资产承租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竞租,出价高者承租。同等价位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可优先承租。

3.《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安政办〔2010〕132号文件)第六条“固定资产增减、盘点、交接的管理”第(二)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出让固定资产时,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经2/3以上的到会人员表决同意,并将资产出让事宜专题书面上报镇(街道)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让。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资产出让款项时,应及时办理出让固定资产的账面核销手续。”

二、现有财务制度有关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工作制度》(安政通〔2013〕39号文件)第三章第四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含现在的村监委会)行使监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和职责”第2款规定,“审议、监督、检查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干部报酬的确定、经济承包合同,以及土地转让、宅基地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等制定、执行和实施情况。”

(二)《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工作制度》(安政通〔2013〕39号文件)第六章“民主理财工作程序”第十一条“事前、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第1款事前监督规定,“事前监督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决策、重大财务支出和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转包,包括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方面,必须实行事前民主监督,即事前召开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含现在的村监委会)参加的村(居)民大会或户长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经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会议决策结果应及时向村民公开。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实施的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也可代替本条所规定的事前民主监督。”;第2款事中监督规定,“事中监督即在经济事项进行过程中,村民主理财小组(含现在的村监委会)履行职责,监督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策、经济承包合同等财务事项的每一环节、步骤。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决策、重大财务支出和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转包,包括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性支出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招标、竞价、询价等程序,是否有相关的档案资料。”;第3款事后检查规定,“事后检查即在经济事项完成后,村民主理财小组(含现在的村监委会)查阅、审核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以及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策、经济承包合同等财务事项的执行情况,听取村民的意见,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三)《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安政办〔2010〕132号文件)第五条“固定资产出租的管理”第(四)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明确价款、租期、租金交纳方式和时间、资产损坏和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资产出租合同书必须上报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留存一份。同时资产出租的价款、方式、租期和承租人等内容必须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向村民公示或公开。”

三、现有财务制度有关购建固定资产方面的规定

《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安政办〔2010〕132号文件)第三条“固定资产购建的管理”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经2/3以上的到会人员表决同意。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需专题申请和填写《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购建审批表》上报镇(街道)政府进行审批,并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表决情况的记录。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完固定资产购建手续后即可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建。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金额超过10000的固定资产建造或修缮以及其他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性支出,必须按相关的招投标程序办理招标。

(五)镇(街道)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建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建造或修缮以及其他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性支出项目完工必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必须上报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四、现有财务制度有关合同方面的规定

(一)《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安政通〔2013〕39号文件)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第(一)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出租,必须符合民主理财制度的规定。在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一律要求一式三份,由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发包人、承包人各存一份。”;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承包款项的监督管理,一是确保应收合同承包金及时足额入账,二是督促村集体对应收未收承包金进行催收。”

(二)《安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安政办〔2010〕132号文件)第五条“固定资产出租的管理”第(四)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明确价款、租期、租金交纳方式和时间、资产损坏和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资产出租合同书必须上报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留存一份。同时资产出租的价款、方式、租期和承租人等内容必须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向村民公示或公开。”

(三)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根据新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制定下发了《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安农通〔2021〕40号文件),制定了工作流程及登记备案程序,规范了资格审核程序和审核内容,制作了新的流转合同、申请、审批材料范本。

五、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规范村(居)集体经济合同方面的情况

2020年7至8月,在深化安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续工作中,安宁市产改办拟定、修改了《安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10稿)》,并于当年10月31日向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和条件不成熟,加之所拟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尚需要修改完善,所以该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并未印发执行。所拟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制定了“第五章合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经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

(二)合同标的情况;

(三)合同期限;

(四)价格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街道、村、组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各类合同书在合同履行终结后,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30年。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建立《合同登记簿》并登记录入,内容应当包括:各种合同的起止时间、合同内容、年收益情况等项目。同时要通过信息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出借、资产租赁和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和资源的发包、承包、出租、出让等经济行为,均涉及签订合同,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程序的问题。我局虚心接受建议内容,计划结合安宁市实际,把规范村(居)集体经济合同做为一个工作调研内容,研究制定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或管理指导意见。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