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宁市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
现将《安宁市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宁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2年7月18日
安宁市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统一部署,规范开展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标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扶贫资产,指2021年以来使用的各级财政衔接资金: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府债券用于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扶贫资产管理由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牵头统筹,按照分层分类、归口和属地的原则进行管理。管理包括资产分类、清理、移交、登记、确权、日常管理维护、经营、处置等环节。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四条 扶贫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 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在贫困户自身生产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形成的资产不登记,产权归受益农户所有。市、街道两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属所在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市、街道、村、组级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原则上纳入村级管理。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市级人民政府。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 扶贫资产按经营属性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经营、承包、使用等方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扶贫资产。如:农村供水设施、扶贫车间、商铺、集贸市场,产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大棚、光伏电站、养殖基地(小区)等固定资产和权益。
(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扶贫资产。如:农村道路、村级活动室、小广场、卫生室、公厕、路灯、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小型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七条 扶贫资产按功能和用途分为以下10类:
(一)水利设施类
1.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人口≥1000人饮水工程、1000人>供水人口≥500人饮水工程、500人>供水人口≥100人饮水工程、分散式饮水工程;
2.骨干水源工程: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小(二)型水库;
3.防洪排涝工程:河道、河闸、排涝沟等;
4.输水干渠、干管工程: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干渠、干管工程,高效节水项目主管道工程等;
5.五小水利工程: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小水池、小水窖等。
(二)人居环境提升类
钩臂车、压缩车、钩臂箱等设施设备;污水处理厂及设施;垃圾热解站、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池、畜圈、绿化、公厕、路灯。
(三)住房保障类
兜底房。
(四)卫生设施类
1.卫生室;
2.卫生院综合楼。
(五)道路设施类
1.市级道公路及附属设施;
2.乡道公路及附属设施;
3.村级公路及附属设施;
4.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
(六)产业发展类
1.种植业;
2.养殖业;
3.产业配套设施(冷库、厩房、农机具、机耕道路、大棚、光伏电站、管护房等相关配套设施);
4.林业(干果林、商品林、经济林等)。
(七)活动场所类
村级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党群活动室、文化室、篮球场、小广场等)。
(八)电力设施类
变压器、电杆、线路等。
(九)教育设施类
1.校舍建设;
2.教育设施设备。
(十)其他类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扶贫资产等。
第八条 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扶贫资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按照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的扶贫资产清单。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九条 扶贫资产在项目验收后,完成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金文件,行业牵头部门归口汇总资产清单后,将资产清单反馈各街道,由街道统一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包括扶贫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受益对象的户数和人数等内容予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公告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各行业牵头部门按照资产所有权归属原则,分市、街道、村、户四级将详细分类和量化清单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并办理移交手续。权属为受益农户的,街道以告知书的方式告知。
第十条 移交后的资产,由行业牵头部门和资产管理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双台帐,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资产登记后,由资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能确权的,按确权相关程序办理确权手续;不能确权的,由资产行业牵头部门以文件或颁发登记证等方式给予明确。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资产产权属于市、街道人民政府的,应落实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十三条 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市级主管部门或街道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归属部门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经营性资产由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市、街道、村三级管理的扶贫资产,要公示结算结果。所得收益,优先用于监测对象或低收入人群增收、村组巩固提升工程和乡村振兴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除产权到户的扶贫资产外,合法运营的净收益分配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用于监测对象、村组扩大再生产、村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
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根据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初次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二次分配时向监测户倾斜,避免平均主义,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执行,同时报安宁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
第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安宁市级门户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四章 监督管理级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安宁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牵头做好全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扶贫资产按分级、分类明确的管理主体进行管理,行业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街道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市、街道、村、户四级分类、分项落实管理主体,实行目标管理,做好扶贫资产的定期清查、绩效评估、跟踪监管等工作。管理主体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主体承担。
第二十条 行业牵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为:
(一)牵头部门作为管理主体的,负责扶贫资产的运行管理,并负责归口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制定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负责拟定扶贫资产安全防范预案。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社区)管理职责为: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使用者及受益农户对扶贫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确权划界、纠纷处理等工作。
(三)积极配合行业牵头部门做好辖区内扶贫资产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宁市级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含投促)、水务、交通、教育、卫健、住建、林草、人社、司法、公安、自然资源、环保、民宗、文旅、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医保、统计、工科信、供销社、供电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含投促)、水务、交通、教育、卫健、住建、林草、人社、司法、公安、自然资源、环保、民宗、文旅、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医保、统计、工科信、供销社、供电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所辖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市人民政府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年度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街道及相关行业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统筹做好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资产的管理效率。安宁市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市级审计部门对街道领导干部、街道对村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对工作中上报主管部门需要的相关报表、总结需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确因帮扶政策改变需要变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