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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208-600396 主题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20 15:10
名 称: 关于印发《安宁市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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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宁市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0 15:10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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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和昆明市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安宁实际,制定了《安宁市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过渡期内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昆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昆财农〔2022〕40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安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章资金安排及管理

第四条 保证衔接资金投入持续性和稳定性。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财政一般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确保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按照当年的目标任务,衔接资金实行分类分档支持,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街道以及其他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街道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其他街道实际情况,推进区域间协调发展。每年安排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和政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衔接资金管理明确分工明晰权责。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拨资金,指导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制定各项目补助标准,督促推进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全面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章资金分配拨付

第七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任务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进行测算。按照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量、巩固脱贫成效、绩效考核结果及政策性考量等因素,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进行综合平衡。

第八条 安宁市级收到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直接分配到市的资金在10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25日内完成下达。

第九条 安宁市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于每年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由乡村振兴局牵头提出当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财政局于每年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将资金预算下达各街道。各街道收到各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不含提前下达)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安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一)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

(二)使用范围

落实纳入防贫预警的帮扶对象预防性措施、帮扶救助措施和事后监管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项目、小额信用贷款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雨露计划补助、稳岗就业补贴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外出务工脱贫户和防贫预警监测户劳动力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街道结合实际制定。返乡在乡脱贫户和防贫预警监测户劳动力可釆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产业发展和就业增收。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具体条件由市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市(街道)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对监测帮扶对象的筛查和识别认定工作,开展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市级每年年初综合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等因素,动态确定全市防贫监测底线。各市(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级做法,合理确定本市监测范围,实事求是确定监测对象规模。

第十一条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一)扶持对象

重点是乡村振兴重点街道,同时统筹兼顾其他街道。

(二)使用范围

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项目包括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绿色食品牌"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品”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休闲农业发展、乡村旅游打造、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定点帮扶机制、832扶贫农产品销售平台以及各街道农产品销售平台解决“销售难”,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批发零售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水利和电力设施,农业生产大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等。

推动龙头企业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脱贫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中化销售,鼓励招商引资助力、龙头企业扶持带动和村级合作组织抱团发展。以带动奖补模式扶持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以联结合作模式支持有发展前景、有能人带动、有责任担当的新兴企业发展;以无偿补助模式发展壮大相对薄弱的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社。衔接资金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模式可继续参照《昆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特色产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昆开办发〔2019〕27号)执行。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主要包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

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人口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等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必要的电、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工作要求

加大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投入占比,各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产业项目资金投入占比。街道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要突出重点,兼顾脱贫人口、动态监测帮扶对象和其他农村人口。

第十二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昆明市委、市政府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上述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举各类支出内容,可结合实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支等。

第五章项目管理及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安宁市级人民政府,强化安宁市本级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统筹制定一套以监测对象为立项依据,以欠发达地区规划项目为措施支撑,以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以财政衔接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为保障的项目实施方案,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六条 各市(街道)可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需要,从下达到街道的市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管理,不足部分由市级自筹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严禁将项目管理费用于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全面实施公告公示制度。依托财政资金管理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九条 加强扶贫资产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管理权限,明确项目产权归属,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资产等类别进行确权登记、过户移交、建立资产台账。经营性资产要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和方案。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对应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确保扶贫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降低衔接资金结转结余率。厘清支出进度缓慢、形成结转结余责任边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缓慢形成衔接资金结转结余,因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滞后导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报账不及时导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责任;因未及时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