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1〕40号)精神,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落实用工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安宁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为关键,健全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为重点,增强优质服务供给为抓手,强化法治保障为基础,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用工,推动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落地,着力优化劳动者从业环境,持续增强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认同,依法处理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纠纷,坚决兜住法治保障底线,切实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或协议,但后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或协议的履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2.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
3.规范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劳务外包、加盟协作或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
(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1.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2.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
3.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指导其行业领域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坚守“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护,为从业人员配齐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企业从业人员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把职业健康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坚守职业健康“红线”,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倡导健康工作方式,确保劳动者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
5.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鼓励和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在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或就业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率按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前,可随户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后,不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按参保地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6.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按照职能职责负责)
(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组织建设工作。落实关于推动城市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两新”组织)党建融入城市基层党建的具体措施,扩大新就业形态领域党组织覆盖,以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网约出行等行业头部企业为重点,推动党组织应建尽建。根据不同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征,指导组建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联合各级“两新”组织工委,加强党群组织共建、队伍共育、活动共办、资源共享、阵地共用,指导新就业形态群团组织融入社区,积极开展爱心帮扶、扶困助学、家庭服务、心理疏导等服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商制定企业保障劳动权益的行业规范和劳动者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产(行)业工会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落实)
3.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强化就业服务。创新方式方法,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就业、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4.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引导,优化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
5.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鼓励企业为劳动者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技能培训任务,推动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整体提升。根据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适时更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进一步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市人社局负责)
6.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充分考虑临时休息、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需求,配套完善新建社区基础设施,补齐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充分发挥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作用,因地制宜加强“会、站、家”一体化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市发展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落实)
7.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深化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硬件资源和教师资源,持续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监测,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构建一视同仁、公平发展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按照“两为主”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接受高质量教育。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流入地无障碍参加当地普通高中考试招生,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实现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应学尽学,应升尽升”。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劳动者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市教体局,配合单位:市文旅局)
(四)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1.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运管分局、市交运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畅通劳动者入会渠道,综合利用多种线上手段,积极推进“互联网+工会”建设。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活动,着重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
3.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市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诉讼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4.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市人社局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违反法律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交运局、市运管分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自身或第三方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自查和督查;要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