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1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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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测绘质量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测绘成果的取得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3.测绘成果的取得使用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该系统是否得到批准;4.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是否采用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5.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是否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明确的职责,是否有分管领导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检验岗位是否明确,是否有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6.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7.仪器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8.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9.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10.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十项抽查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 ||||||||||
2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测绘资质巡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人员、仪器设备、测绘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包括:1.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2.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3.测绘资质单位在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承担项目、履行合同、项目备案等情况;4.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5.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6.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7.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8.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9.要求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以往申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核查;10.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的情况;11.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情况;1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况;13.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十三项抽查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十四条 | ||||||||||
3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4 |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
5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检查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定期进行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6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五个检查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地质勘查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 ||||||||||
7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省矿业权人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8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五个抽查事项:检查单位资质证书;检查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检查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检查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2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二十二条 | ||||||||||
9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 土地复垦验收材料完备;完成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任务,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工程效果通过专家评估。 | 一般检查事项 | 土地复垦义务人或企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10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检查 | 采矿权人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经相应机构审查备案;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计提和使用情况;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采矿权人或企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11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临时用地征用、使用情况抽查工作 | 自然资源部门批复文件(含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等情况)与实际项目使用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占情况;临时用地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地类属实;权属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查定界技术报告等资料齐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符合省政府批准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复垦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林地的,林业等手续是否齐全。 | 一般检查事项 | 临时用地申请人或企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电﹝2015﹞37号)第二条。 | ||||||||||
12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查 | 建设项目方案现场公布情况;项目现场实施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行政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企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五十三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3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规划核实检查 | 建设项目方案现场公布情况;项目现场实施情况;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与项目现场对比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及违法建设处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竣工后申请规划核实检查的企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 ||||||||||
14 |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14类14项)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 安宁市 | 市、县两级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