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安宁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健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让更多城乡困难群众得到救助,让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1. 加快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各责任单位配合,科学认定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面采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逢入必核工作机制,加强新增及在保人员抽查力度,提高政策精准性。坚持按户识别、整户施保的原则,全面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扩围工作:(1)将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对符合条件的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纳入低保范围;(3)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4)对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5)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局、市残联,各街道
2. 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市财政局依据资金承担比例足额配套本级资金,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整合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临时性价格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性困难群体慰问等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街道
(二)强化专项救助
1.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及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做好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和保障,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对确实困难无力缴费的特殊困难群体,由卫健、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等部门负责救助帮扶,达到特殊困难群体全面参保的工作目标,满足该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保障需求。完善疾病应急救助,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发挥制度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诊后顾之忧。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各街道
2. 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牵头单位:市教体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街道
3.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市住建局在合理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实施住房租赁补贴等救助,并对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市乡村振兴局对农村居住危房户,按照农村住房提升改造政策进行补助,消除住房安全隐患;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市财政局合理安排各项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街道
4.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与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半年”或“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街道
5. 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优化调整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市应急局统筹各涉及部门配合开展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街道
6.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依据困难群体实际困难情况,开展除以上救助类型外的其他救助帮扶,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规减免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困境儿童、生活困难农户、计生特殊家庭的帮扶,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各街道
(三)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 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依据困难情况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开展救助。优化救助申请流程,简化审核确认程序,情况紧急的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严格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各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街道
2. 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依规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并调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补助水平,及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生活兜底保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各街道
(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 发展慈善事业。在现有政策范围内,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深化推动市民综合帮扶,对符合相应条件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救助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街道
2. 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社会工作岗位开发,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需求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依托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站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村(社区)社会工作站,实现全市所有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街道
3. 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化水平。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推进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健全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证明等机制,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等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通过健全主动发现困难群众渠道、完善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线索、社会救助区域化管理和提供多元救助服务等方面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化发展,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各街道
4.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通过指定人员购买服务及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全面提高全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精准性和规范性。依据《安宁市关于社会购买服务社会救助员及专职低收入群体救助员工资、社会事务员补助待遇调整方案》(安城助〔2021〕1号)、《社会购买服务中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民政事务员管理办法》(安民〔2021〕37号)等规定,不断提高现有购买服务中专职、兼职人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补充基层社会救助力量,参与低保、特困新增对象入户、在保对象抽查以及临时救助资格认定、抽查等工作,对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探视、照料等服务。第三方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不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须确保救助支出需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再报昆明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街道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1.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申请对象在安宁辖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可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再由市民政局审批;安宁市户籍人口在外地居住地新申请低保的,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新申请对象长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街道
2. 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多层次开展困难群体主动发现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定期对低保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基本生活情况和诉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各村(社区)每月至少对低保家庭走访1次,各街道每半年至少对低保家庭走访探视1次,并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群众救助诉求,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求助、投诉和咨询。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各街道
3. 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各街道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各街道
4. 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依托现有云南省社会救助平台、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安宁市城镇低收入救助帮扶平台等系统平台,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实现职能部门与群团组织之间救助帮扶信息的互通共享,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有关信息;加强“一部手机办低保”“政府救助平台”政策宣传和推广使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工科信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宁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等方法,切实研究解决社会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宣传,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国家、省、昆明市级社会救助表彰奖励对象的推荐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充实基层社会救助人员力量,强化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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