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度)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为了切实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责,高效、及时、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全市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特编制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境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发生或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三)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预警预报体系、应急反应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已发生的灾害和出现的险情,在专业技术队伍的指导下,采取积极、科学的应对措施,果断处置。
(四)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1. 地质灾害应急划分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1)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2)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1)地质灾害灾情分为四个等级:
①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②大型:因灾死亡10—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以下;
③中型:因灾死亡3—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下;
④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地质灾害险情分为四个等级:
①特大型: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②大型:受威胁人数在500—1000人,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
③中型:受威胁人数在100—500人,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5000万元;
④小型: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联系副主任,市发改局局长、市工科信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市交运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文旅局局长、市卫健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即时抽调。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 迅速有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其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
3. 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
4. 负责迅速组织和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设备;
5. 出现较大级临灾险情或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后,立即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并接受省、昆明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6. 执行省、昆明市、安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工作任务。
(三)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紧急抢险、调查监测、医疗卫生、治安保卫、物资保障、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应急资金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 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指挥部各项日常工作。
2. 紧急抢险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交运局、水务局、市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及村(组)干部组成,人数由指挥部根据险情或灾情确定。
主要职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设施,指导和支持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 调查监测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有关技术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灾害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4.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防疫部门、医院及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村(组)干部等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 物质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局、市工科信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及街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等工作。
7.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市工科信息局、市教体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市供电公司和涉及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协助灾区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医院、校舍等设施,必要时采取架设临时通讯、供电设施,保证应急通讯联络畅通和应急供电,保证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
8.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9. 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采用电视、广播跟踪灾情变化,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准备
1. 抢险救援人员组织
(1)抢险救援的人员主要由市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基层预备役和青壮年劳动力以及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村(组)等单位组成。灾害规模较大时,必要时请求省、昆明市调度驻军支援。
(2)抢险救援人员由紧急抢险组指挥调度,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分工,尽职尽责,把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2. 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物资保障组和应急资金保障组平时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市财政局要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絮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粮食和饮用水等救济物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他生活必需品物资的调运。
3. 应急方案和救灾培训
(1)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行动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预防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临时避险安置点的安排等,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2)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有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隐患点,同时要告知可能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不得随意变换。
(3)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
(4)人员、财产的撤离和转移路线,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5)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后应急求助手段及时到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组织专业队伍,根据部门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素质。同时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临灾应急
1.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防止险情加剧。必要时可请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 市人民政府接到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险情宣布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3. 一旦启动本预案,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有序地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1)调查险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公安、卫生、建设等部门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6)及时向省、昆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得到指导,争取支援。
4. 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 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昆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三)灾害应急
1.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请示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灾区调查,核实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灾害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内容,指导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于4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应于6小时内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昆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3.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于40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应于1小时内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昆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 市人民政府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宣布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5.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主要任务:
(1)调查监测组应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急调查组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2)紧急抢险组组织紧急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医疗卫生组组织急救队伍,可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保卫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调查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5)物资保障组协助灾区各办事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应急资金保障组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7)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得到指导,争取支援;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做好新闻报道、受灾群众慰问、接待等工作。
6.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调查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防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加剧灾情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7. 紧急情况下,在上级调查组工作组未到达之前,应急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先行组织以抢救被压埋人员为首要任务的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等抢险救灾措施。
8.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终止
1. 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市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2. 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启动程序与要求
(一)接到初步灾情或险情报告后,灾情或险情达到中型以上的,本预案立即启动。
(二)灾情或险情为小型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三)本预案一经启动,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行使组织领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职能。
五、附则
(一)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发〔2000〕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预案与省、昆明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安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此件为准,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