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要求以及《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二、《管理制度》制定的背景
几年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一直按照省政府212号令规定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因上位规章只是原则性规定,我市一直未建立相对完善的、系统的相关制度,造成部门在制定工作中一直存在困惑,特别是由于基层人员流动和变化频繁,一旦人员有调整和变动,由于没有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新手很难很快上手;监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没有解决的依据和方法,造成工作脱节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必要制定一个相对全面的工作制度,用于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管理制度》总结了我市多年来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细化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各个环节的要求。全文共七章,外加总则和附则部分。
结合我市实际,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范围、制定流程、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制定后评估、动态管理、监督管理、政策解读等各方面进行具体细化,明确各环节实施的具体内容、职责、流程和要求,全方位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且制作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示范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示范文本)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示范文本)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异议审查建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文书规范格式,实操性较强,可以达到在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日常工作中“老手一看就明白、新手一学就上手”的目标。
《管理制度》最大的亮点章节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两个章节,前者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对文件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主动评估,使之更适宜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管理需要;后者注重规定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提出异议审查建议的审查处理具体要求,体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实践。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要求。
相关文件: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