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安宁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才配置,为助推安宁市建设新型城市化先导区、昆明现代工业基地持续提供人力智力支撑,着力打造立足安宁、辐射昆明、面向云南、融入“两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创新创业发展的示范区、高层次人才的汇集区和人力资源与安宁产业协同发展的先行区,构建具有安宁产业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安宁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人力和人才支持,参照先进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入驻对象
(一)属于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省内前10强、(拟)上市企业及行业中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公司之一。
(二)在安宁市内注册并经许可的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合法诚信经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劳务派遣类、服务外包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薪酬服务、猎头服务、管理咨询、人才素质测评及其他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从事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产业相关业务,且年缴税金10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优质服务机构。
(四)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趋势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的新注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审通过后可入驻。
(五)被授予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云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骨干企业”等称号或获得著名商标的优质企业优先安排入驻。
申请企业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无违法违纪、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群众投诉举报,遵守相关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经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择优核准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 入驻要求
(一)入驻企业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包括以下行为: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③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④违反财产报告的;⑤违反限制消费令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入驻企业为总公司或具备独立财务核算体系的子公司,且在云南安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经评审核准通过的入驻企业应当遵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本政策的要求,对于严重违反管理办法或本政策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有权取消优惠政策,同时取消入驻资格,相应企业应当搬离园区。
三、 优惠政策
(一)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减免
1. 对经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批准入驻的企业,给予前三年免房屋租金,第四年、第五年房屋租金减半收取优惠(具体标准为按产权人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确定的租金单价核定),第六年后房屋租金政策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另行制定。入驻企业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业务需求及入园评定意见确定,视企业体量,为入驻企业提供建筑面积30-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按照企业经营规模核定面积减免外的超出用房面积由企业自行承担房屋租金,房屋租金按产权人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确定的租金单价核定。
2. 前三年入驻企业免物业管理费(含水电费、网络使用费、卫生清洁费等),第四年、第五年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具体标准为按产权人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确定的租金单价核定),第六年后物业管理费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另行制定。
新注册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扶持政策。
(二)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扶持。
对新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独立纳税、达到扶持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五年内享受以下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方式纳入次年财政预算资金进行扶持兑现。
1. 自入园之日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起三年(含)内给予分档扶持:当年地方经济贡献3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实际对地方经济贡献的40%扶持;当年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实际对地方经济贡献的45%扶持;当年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实际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扶持;当年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扶持。
2. 第四、第五年按实际对地方经济贡献分档减半扶持。
(三)品牌及示范机构扶持
1. 品牌企业扶持。①对入驻的年度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50强企业或机构,入驻超过一年后经审核无误,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补贴;属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注册入驻园区的,入驻超过一年,经审核无误,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报安宁市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依程序报批确定。②“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属总部注册入驻园区的,入驻超过一年,经审核无误,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属分支机构注册入驻园区的,入驻超过一年,经审核无误,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报安宁市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依程序报批确定。③“云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骨干企业”属总部注册入驻园区的,入驻超过一年,经审核无误,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属分支机构注册入驻园区的,入驻超过一年,经审核无误,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报安宁市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依程序报批确定。
2. 争创示范机构扶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入园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项目,被评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被评为“云南省人力资源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四)升规纳统及首店经济政策扶持
1. 升规纳统扶持。对新入驻云南安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且完成工商登记、独立纳税、规模以上纳入统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具体补贴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报安宁市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依程序报批确定。
2. 首店经济扶持。按照《安宁市加快推动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八条之规定,对引入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人力资源企业或机构,在云南安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首店,与招引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正式营业后3个月内达规上限的,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云南首店、昆明首店、安宁首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具体补贴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报安宁市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依程序报批确定。
(五)引进人才扶持。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按《安宁市螳川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暂行)》以及安宁市相关人才政策执行。(或采取“一事一议”)。
上述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减免、品牌及示范机构扶持、升规纳统及首店经济政策、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扶持和引进人才扶持等优惠政策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运营发展,若入驻企业(不含孵化企业)在5年内停业或退出园区,则取消优惠政策,并收回前期已享受的全部扶持资金。
四、 附则
(一)银行保险、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活动策划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经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审通过后,可使用园区提供的固定服务窗口开展业务。
(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协会、联合会、商会等机构,经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驻。
(三)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于云南安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
(四)本办法由云南安宁产业园区管委会、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有效期中间入住的企业,入驻期限为入驻之日至政策期满之日;若遇政府相关政策变动,优惠政策随时予以调整,本政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与已印发的相关政策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