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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09-749583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目录清单及标准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26 14:39
名 称: 安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6 14:39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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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局党组会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

  1.制定和调整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制定关系民生事业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

  3.需要上报国家、省或昆明市级的重要规划编制和调整;

  4.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1.制定有关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民政重大建设项目、民政重大资金安排、民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安宁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