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局党组会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安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
1.制定和调整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制定关系民生事业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
3.需要上报国家、省或昆明市级的重要规划编制和调整;
4.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1.制定有关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民政重大建设项目、民政重大资金安排、民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安宁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