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一步规范安宁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现制定安宁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改革重要政策和方案,全市国企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
(二)需经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破产、重组、兼并、投资、融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损失核销、股权、资产转让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审批监管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三)需经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其他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安宁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