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宁市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安宁市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安市监规[2023]1号),现将本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创业具有积极作用。《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明确,“推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提升注册登记的便利化水平”。《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上规定为《安宁市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指引和法治保障。
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创业离不开固定的经营地址,相对制约了小微、初创经营主体的发展,集群注册不需要独立办公地址,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成本,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创业具有积极作用。昆明市部分辖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集群注册改革创新试点,经过前期的探索积累,集群注册的登记程序要求及后续监管措施已趋于成熟,为安宁市出台“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相关主体定义及要求
一是明确了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和集群经营主体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集群注册住所(经营场所)禁止范围,即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住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等4类场地不得登记为集群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三是明确要求托管机构在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同时,需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集群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以有效防范集群经营主体失联风险,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监管合力。
四是明确不适用于集群注册的经营主体,即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及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4种情形。
(二)规范注册登记流程
一是为切实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从事托管服务前,需到市场监管局申请托管机构资格。市场监管局需建立托管机构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要求在集群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标注集群注册相关字样,便于向社会明示,以区分一般经营主体和集群经营主体。
(三)强化托管机构和集群经营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托管机构须与集群经营主体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协议应当包括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托管关系解除事由、争议解决途径等必要内容,以保障托管机构和集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托管机构可为集群经营主体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等,并及时通知集群经营主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是要求托管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集群经营主体名册和档案,加强信息收集和反馈,定期联系集群经营主体,并向市场监管局报送集群经营主体相关信息和日常联系结果。
四是要求托管机构在终止托管服务前,须协助全体集群经营主体办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手续后,方可终止托管服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要求托管机构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年度报告、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清理等相关工作,发挥托管机构贴近集群经营主体的政企纽带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二是规定托管机构禁止性行为,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托管协议、不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经营主体进行虚假登记的托管机构,明确了接受责令整改或失去托管机构资格的情形,以确保托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托管服务。
三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集群经营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措施,对集群经营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各类产业园、工业园、创业园、科技园、创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托管服务的机构;政府统一规划、指定的托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的住所,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住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
(二)经营主体申请集群注册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经营主体申请集群注册登记的,除需要满足一般经营主体所需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营范围不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不需要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等条件。同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可自行调整不适宜集群注册的行业经营主体范围。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的是什么?
答:“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托管机构和集群经营主体如何实施监管?
答:市场监管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定期开展托管机构和集群经营主体专项抽查工作。抽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置,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
(五)如何申请登记注册为集群经营主体?
答:首先,申请人可到当地市场监管局查询本地已备案的托管机构名单,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入驻的托管机构;其次,与托管机构订立托管协议,托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营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事项告知承诺书》;最后,申请人以《经营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事项告知承诺书》作为住所证明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或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申请开办。
开办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passport/loginOu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