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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403-843648 主题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3-07 09:19
名 称: 城镇、农村临时救助政策2024年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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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临时救助政策2024年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07 09:19 浏览次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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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临时救助政策2024年度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事前预算绩效评估机制的意见》(云财绩〔2022〕29号)、《昆明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昆财绩〔2018〕79号)《中共安宁市委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发〔2021〕13号)《安宁市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安财发〔2021〕260号等文件要求,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接受安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委托,20241月至20242月对城镇、农村临时救助政策开展市本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项目名称

  城镇、农村临时救助政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

(二)项目单位

安宁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三)申请资金

本项目拟申请市级财政预算资金485.10万元。其中:城镇临时救助176.40万元,农村临时救助308.70万元。

(四)政策概况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安宁市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2018年3月28日,经六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制定实施《安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安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安宁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相关政策;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调查、民主评议和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五)项目概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昆民通〔2023〕50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规〔2018〕1号)等文件要求,市民政局为妥善解决全市包括“救急难”和精准扶贫等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医疗等困难,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救助审批程序和严格控制时限要求,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好民政兜底保障作用,2024年申请市级财政预算资金485.10万元用于开展城镇临时救助和农村临时救助工作,其中:城镇临时救助176.40万元,农村临时救助308.70万元。

二、评估方式和方法

评估方法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审核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

1.成本效益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适用于效益可以量化的绩效评审政策或项目,是指将政策或项目拟投入预算金额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政策或项目的有程度,寻求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投入方式。

2.对比审核法。对比审核法是指通过对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政策或项目内容、实施部门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历史执行情况和同类地区同类型政策或项目等进行比较,综合分析政策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绩效性。

3.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是指将影响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罗列出来,细化分析维度然后根据不同因素的重要程度设置相应权重并评分,通过定量的方式得出评估结论。

4.最低成本法。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以此对政策项目进行评估。

5.其他评估方法。

(二)评估程序

1.前期调研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采用访谈方式对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项目情况,辅导项目单位收集准备资料。

2.资料审核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对市民政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对市民政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专项支出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效益性、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需要项目申报单位补充上报的资料以及需要在现场答辩阶段重点解释说明的部分。

3.专家评审

在市财政局组织下,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邀请绩效专家对市民政局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由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参会绩效专家依次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提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形成评估记录作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意见。

4报告撰写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整理事前绩效评估资料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5.提交报告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三、项目评估情况

根据项目预算单位对项目基本情况、申请预算金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合理性等情况陈述,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前期资料报送是否齐全、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预算编制是否明细精准及需重点补充说明事项等方面介绍材料评审情况后,专家组有针对性的围绕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资金投入的科学合理性及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提问,现场评估情况如下:

(一)立项必要性

一是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昆民通〔2023〕50号)、《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规〔2018〕1号)等政策文件设立,与中央、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宏观政策相关。

二是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安宁市民政、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村(居)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管理、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指导社会捐助等工作。项目的实施与市民政局的部门职能职责相关,也是市民政局2024年的重点工作任务。

三是市民政局申请项目经费用于开展城镇临时救助和农村临时救助工作,费用预算具有公共性,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补助经费的筹措体现权责对等,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

(二)实施方案可行性

一是项目实施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市民政局制定了《安宁市民政局城乡临时救助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项目实施内容为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未对项目开展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是项目实施方案基本可行,组织、进度安排合理。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资金筹措与预算、时间进度安排、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工作措施等内容,对绩效目标设定、项目实施过程跟踪、项目组织保障、项目监督、节支增效措施、内部控制管理等都进行了详细描述。

三是项目程序规范,制度基本健全。市民政局按照《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审计、监察部门会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会在村(社区)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和审核审批结果,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救助对象的公平性。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一是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置与市民政局职责职能、项目内容相匹配,但未能明确项目的政策依据、实施目的等关键内容,仅是项目效益的体现。

二是绩效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1.绩效指标设置不合理,绩效指标虽已根据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设置,但产出缺乏关键性的产出数量指标;2.社会效益指标设置冗长,表述不够精简,不利于后续考核;3.未明确绩效指标的评(扣)分标准,如:质量指标临时救助认定对象准确率的评(扣)分标准为“及时审定需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对象”,未明确指标要如何进行评扣分,影响指标的后续考核。

详见附件:1.《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表》。

(四)投入经济性

一是资金分配科学合理性不足,费用测算不够精确。市民政局进行项目申报时填报了本级项目测算表,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测算依据不充分,未明确具体的资金测算明细等。

二是项目具备成本控制措施。市民政局按照《安宁市民政局内部财务制度》《安宁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安宁市民政局关于严格控制厉行节约相关经费的补充规定》等制度执行,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资金审批流程,强化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控制项目成本。

(五)筹资合规性

项目经费由市民政局申请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项目筹资行为符合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事前绩效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城镇、农村临时救助政策项目事前评估综合平均得分为76.50分,评价等级为“中”,评估组建议“予以支持”。经评价,本项目与国家、省、市宏观政策相关,与市民政局部门职能和规划、当年重点工作相关,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项目实施具有现实需求,通过项目的实施带来的社会效益具有可持续性,但也存在项目实施内容未细化,绩效目标不清晰,指标填报待规范,资金测算依据缺乏充分性,未明确资金测算明细等问题。

详见附件:2.《事前绩效评估专家评估意见》。

五、建议

(一)优化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应结合项目实施内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开展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制定明确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期实现效益的具体规划和措施,除此之外应针对临时救助对象欺骗的风险制定相关防范措施,以便相关方案能够可执行,可落地。

(二)科学合理设置年度目标和绩效指标

一是市民政局认真分析项目实施重点内容,梳理项目绩效目标,以“做什么事,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为框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描述,全面反映项目绩效,强化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的引导、约束作用,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并在填报项目绩效目标时明确政策依据、合理预期项目实施后实现的成效

二是建议进一步规范、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填报,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别和内容设置指标,充分反映项目的绩效,对指标属性、评(扣)分标准和绩效指标值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进行修改完善,重新设定效益指标,同时对设定的绩效指标值开展充分调查研究和合理测算,结合历史标准水平以及现行的标准,确定合理的绩效目标值。如:完善产出指标,设置数量指标“预计救助次数=800次”等

)准确测算项目资金需求

建议市民政局根据现行政策和历史数据分类别进行项目预算资金的测算,进一步完善资金明细测算,补充资金测算依据,提高预算精准性。

六、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无。